我们国家很多司法上的规定,大家粗看宣传的时候都会觉得特别好。比如这几年很常见的婚内强奸以及订婚强奸,开始的时候放案例,是真心觉得这种让男方净身出户来换取强奸罪缓刑的方案是个好事情。
我给大家先看一下最高检发布的一个案例。男方是上门女婿,结婚后屡次家暴,因为钱分不好所以双方一直没离婚而且还住在一起。结果某天男方喝多了回家打老婆,报警后警方说男方强制猥亵他老婆,检察院“综合判定”之后,认定男方是婚内强奸,直接抓人。抓人后检察官在看守所里协调双方离婚,男方净身出户换取强奸罪缓刑,高效干脆。
谁看了不说这方案好?
等到去年开始放案例,大家看到一个丧失性功能的男的,也被老婆告婚内强奸抓进去285天,最后无罪国家赔偿的时候,就发现这里面肯定是有问题了,本身善意的“婚内强奸”制度很可能是被滥用了。这个男的在看守所里也是签协议把他父母买给他的房子送给老婆还承担所有夫妻债务,大家看着就觉得不对了。
案例要对比起来,大家才能发现问题。
再然后的那些问题,其实就没办法解决了。最典型的就是我国现在强奸案中“证据过于充足”的问题。女方拿着未婚夫或者丈夫强奸她的全程录音或者录像来报案,你说司法系统能怎么处理?
大家从直觉上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事情肯定“有问题”。怎么强奸案女方还会有她被强奸的全程录音录像呢?
可是你仔细去读这些女孩子的说法:
“女方称,由于此前男方始终拒绝分手,且以暴力对待过她,因此事发当天,她在向男方提出分手前,就准备好了录音笔,记录下了事发过程。
录音内容显示,两人曾有过较为激烈的争吵。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女方除了在言语中明确拒绝外,还一直伴随着哭泣。“如果这样都不算反抗?要怎样做才算?”女方说,检察院的说法以及公安做出的撤案决定让她难以理解。”
你觉得这个女孩子的说法哪里有问题呢?
她被强奸后立刻报案,所有准备的证据都是教科书式的,警方甚至只要确认复核一下就行了。
你来说,这个案子怎么证据不足,怎么就不是强奸了呢?
到这个时候,你就发现是原本善意的司法设计出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