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察学院[超话]##许昌公安李晓强事件##打虎拍蝇# 针对2025年10月19日发生的#许昌公安李晓强事件#,举报人已向其上一级公安及纪检监察部门再次提交实名举报。历经三个半月的等待,于2026年2月3日16时30分,正式收到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出具的书面反馈文件。
实名举报材料明确指控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文峰路派出所副所长李晓强存在三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是程序违法,仅安排一名辅警独立制作笔录(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及笔录制作的核心要求);二是故意销毁笔录材料,涉嫌破坏案件证据完整性;三是对举报人实施暴力威胁,严重违反执法人员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
然而,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在书面反馈中,竟将上述明确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轻描淡写地表述为“处置问题不合规”“违规违纪”。
中央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规范公权力行使、维护执法公正的核心准则。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恪守法律规定,对内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精准定性。魏都分局此番避重就轻的表述,究竟是为不法干警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铺垫,还是另有其他用意,令人深思。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案件受理、调查时限及结果反馈均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具体依据如下:
其一,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公安督察部门收到信访转交案件后,若无法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受理情况,确保举报人知情权。
其二,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信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须办结;情况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必须书面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其三,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案件调查办结后,承办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必须完整包含问题核查结论、处理意见及对应的法律依据,反馈文件需加盖公章,并明确告知举报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途径与法定期限(如对反馈结果不服,可在30日内申请复查)。
对于本案后续能否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实现公正处理,我们将持续关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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