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财税 26-02-20 21:05

外购法律服务,无偿帮企业粉丝打官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吗?
解答:
一、结论(2026年新规口径)
外购法律服务无偿帮企业粉丝打官司,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政策依据(2026年起施行)
《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仅保留3项,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为:1.简易计税、免税、非正常损失;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3.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仅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应税范围外、取得经济利益、非第六条情形)的进项才不得抵扣。
三、理由分析(核心逻辑)
1. 无偿帮粉丝打官司:不属“不得抵扣”情形。
(1)不属于简易计税/免税/非正常损失;
(2)不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企业营销/维护客户关系的经营行为,非个人消费);
(3)不属于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法律服务不在此列)。
(4)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①是企业经营活动(营销/客户维护);②未取得货币/非货币经济利益(纯无偿);③不满足《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双条件。
2. 增值税“征扣一致”原则适用
(1)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不产生销项,但该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相关支出;
(2)不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范围,进项可正常抵扣。
3. 反避税边界(需注意)
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变相利益输送、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可按反避税调整、核定销售额并补税;此时进项仍可抵扣(有销项则可扣)。
四、实操要点
留存业务证据链:粉丝身份、无偿服务协议、服务记录、营销目的说明。
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专票),正常勾选抵扣。
不属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无需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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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