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有哪些不同之处?
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1、理论上,公检机关是侦查和检察机关,只是负责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相当于一个是取证机关,一个是审查证据并据此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告方”,法院才是审判机关,由法院根据“原告方”和被控犯罪的“被告方”之间的庭审博弈,作出有罪或无罪等居中裁决。
但实践中,有罪或无罪的决定,主要由公检机关决定。到了法院阶段的无罪率,非常非常低。
甚至,法院在量刑方面的权限,有时也会被部分架空。
因为有些刑事案件,在进入法院阶段时,已经由检方和被控犯罪的“被告方”之间,谈了一个七七八八。在这些案件中,检方在求刑时,会按照之前谈好的方案去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会在检方的求刑意见上,作出裁判。
2、理论上,决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最关键阶段,是在法院庭审阶段。
但实践中,决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最关键阶段,是检察院的批捕阶段。
大家可以去看一下有些被检方不予起诉的案件,大多是未予批捕,即检方在批捕阶段便没同意批捕。一旦同意批捕,则大概率会把流程往下走,提起公诉,送到法院审判。
由于法院阶段的无罪率,非常非常低,送到法院审判,便基本意味着有罪。
3、理论上,决定一个案件有罪还是无罪的最关键因素,是看证据,尤其法律规定,要重客观证据,轻口供。
但实践中,几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当事方,都会被要求认罪认罚。
犯罪证据充分的话,要求嫌犯同时认罪认罚,还算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延续。当然,如果不认罪认罚,也可以按照证据来往下走流程。
而犯罪证据不充分或者有瑕疵的话,也会要求认罪认罚,通过认罪认罚来“补足”证据的欠缺。
如果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冤枉,不愿意认罪认罚,则便几乎不太可能办理取保。只要被批捕,便大概率一直被关着,直到因为在里边实在顶不住,认罪认罚为止。
有些错案或冤案,我觉得大概也是这么来的。
而且,一旦认罪认罚,哪怕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也基本没有翻案的可能。因为你自己都认了,咋翻?
所以,如果认为自己确实冤枉,核心在于批捕阶段。
如果检方没批捕,则便从看守所暂时出来了。如果批捕了,实践中基本没戏了。
像之前江西庐山检察院,便搞出了100%的认罪认罚率。由于引发众多争议,官方好像后来又把宣传100%认罪认罚率的文章,自己给删了。
4、理论上,刑事辩护律师有充分的辩护权,可以阅卷看证据,可以自行取证,可以提出自己的各项辩护观点,跟检方充分辩论,等等。
但实践中:
第一,刑辩律师一般不取证,尤其是不取“证人证言”形式的证据,因为有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
证人证言很容易发生变化,今天面对律师时是这么说,明天到了公检机关,可能又会那么说,出现前后表述的不一致,很容易让律师惹上伪证罪的风险。
第二,如前所述,由于实践中“实质性”定罪阶段被前置到了检察院批捕阶段,而律师在批捕阶段阅不到卷,看不到证据,几乎无从辩论。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阅卷看证据的阶段,是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在检方决定是否批捕的阶段,律师无权阅卷。
连卷都看不到、证据都看不到,辩护什么呢?
第三,很多刑辩律师在案件中,一般不做无罪辩护,除非是外地大城市的律师,且性格比较坚强、不怕事的。
因为一旦做无罪辩护,会给办案的公检机关带来错案风险。
小地方的本地律师,几乎不可能做无罪辩护。
这种博弈,属于零和博弈,如果发现案件有问题,最终被判无罪,承办案件的公检机关工作人员,轻则受处分、脱制服,重则可能承担错案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刑辩律师跑去做无罪辩护,你想想可能会遇到什么场景?
第四,刑辩律师很难跟检方充分辩论,主要是以下几个场景:
第一个场景:在未到批捕的阶段,由于案件尚未移送到检察院,有些检察官不了解案情,律师跑去跟检察官沟通,想要说服检察官不批捕的话,属于虚空打靶,因为检察官可能连案件证据都没看到,无从辩论。
第二个场景:在决定是否批捕的阶段,由于留给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时间,只有7天(包括周六日),检察官在这个时候,往往忙得很,如果手头同时有几个或更多案件的话,劳动强度大,人家可能顾不上跟律师沟通。
第三个场景:在已经决定批捕后,双方立场出现分歧,检察官是朝着有罪的角度办案,律师是朝着罪轻或无罪的角度辩护,双方不太容易尿到一个壶里,所以有些检察官便不太愿意跟律师聊,因为聊了之后便可能会发生吵架。
尤其在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相当于在说检察官的批捕决定错了,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有些律师需要非常有技巧地进行沟通,比如先站在检方的立场,赢得检方的心理共鸣,而不是上去便进行零和博弈式的辩论,然后才可能获得跟检方有比较深入的沟通机会。
所以,我们的整套刑事辩护实践操作,不是通过检方和辩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双方充分辩论博弈,来形成案件的相对结果,而主要是通过公检机关单方的办案素质、能力、水平、内心良知、坚守法治底线等,来实现案件结果。
前者是理论,后者是实践。
如果某地公检机关办案素质高、能力强、坚守法治底线和良心,我们便能看到一个相对较好的案件结果。
反之,则便可能看到一个相对较差的案件结果。
由于中国很大,全国有几千个县级机构,每个县级机构都配置了完整的公检机关,而各地水平和情况不同,所以我们既能看见相对较好的案件结果,也能看见相对不太好的案件结果。
我之所以聊聊这个话题,是因为觉得这套实践操作,存在一定问题。
之前搞出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不但让企业家没有安全感,也让整个社会缺失安全感。
我觉得整套刑事案件的司法实操,是不是至少应该跟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实操对齐?
以上供参考。#刑事司法实操##热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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