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强第一百四十三次民告官#案行政诉讼状如下;
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经营者徐玉强(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自建楼12号、电话、13512090744、
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67111345;
#诉讼请求:一、请求一审法院依据被告2025年8月28日《 LZ 〔2025〕071号关于履行职责答复意见》和(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2006年6月19日核准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原状支持被告、原告共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和法定职责#,为盼。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一、被告市规自局2025年8月所做《 LZ 〔2025〕071号关于履行职责答复意见》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依据严重不符如下;
①、被告《履职答复》已被核准登记到徐玉强个人名下《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错误,并与生效判决确认“应该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
②、被告《履职答复》与生效的(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第3页15至17行本院予以确认。诉争房屋已于2006年6月19日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该房屋已登记到原告名下、权属证书存放于被告区房屋管理局。为了支持其主张李孝明提交了“《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及区房管局出具的《天津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信息表》证实,证明转移登记到《凯乐老年公寓名下房证》“现存放于区房管局”理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履职答复》“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了《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即坐落天津市汉沽区安阳里的原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的房屋,现已转移登记至徐玉强名下”与判决认定事实依据严重不符,被告并未查明2006年6月19日,2006年6月19日核准“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产权登记做出五个产权证名称不一致行政行为”如下;
①、被告第一个行政行为、2006年6月8日收到转让人提交的《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名下080033121号房产权证》与被告2006年6月19日核准补办该证提前11天《幽灵行政行为》因徐玉强、韩玉春双方申请人均不知情。
②、被告第二个行政行为、受让人《徐玉强名下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该行政行为并没有证据证明颁发给徐玉强,被网民戏称《空气行政行为》;
③、被告第三个行政行为、核准《徐玉强名下的080038926号产权证(不含土地)“谎称遗失080033926号房屋产权证”》补办的行政行为;
④、第四个行政行为、系生效判决依据被告提供给李孝明递交法院,并已被生效的(2026)1224号庭审质证《被告核准凯乐老年公寓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庭审并没有出具原件(被新浪微博网民戏称“幽灵”行政行为);
⑤、第五个行政行为;2025年8月28日《被告履职答复与生效判决相悖》,2025年10月,原告向纪检监察委举报“被告涉嫌向法院出具伪证”后,被告回应市纪委说“2006年6月19日徐玉强持身份证和领证收件收据,领取了《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原告认为系被告没有“缮证”的行政行为。
三、被告回应市纪委和原告说“2006年6月19日徐玉强持身份证和领证收件收据,领取了《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与事实依据严重不符”如下;
①、法院(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了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并未含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②、被告《 LZ 〔2025〕071号关于履行职责答复意见》被举报后“回应市纪检监察委、“原告凯乐老年公寓(徐玉强):2025年9月25日,我局收到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转办你方的信件,现回复如下:关于“你方信中反映的事项,2025年7月31日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2025年8月25日市规划资源局向你方出具的书面答复均已进行了回应,案涉登记要件齐全、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登记、伪造房地产权证行为。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持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身份证件领取了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并签章确认”。原告认为被告行政行为并没有物理证据证明;事实上“徐玉强并没有领取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含土地)”的证据还有被告(2019)编号;2019--001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正告知书“能够充分证明原告没有依法提供《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价款》等手续”情况下,被告绝不可能核准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含土地出让权)的”、同时证明被告回应市纪委监委“向党组织说了与事实依据黑白颠倒的假话、谎话”罔顾转移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屋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事实!
③、综上第五行政行为,被告《履职答复》虚假陈述徐玉强领取了《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并没有物理证据证明徐玉强领取了《幽灵房地产权证》!
四、因天津二中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与(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经营者“徐玉强在本判决生效后,配合李孝明办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被告《履职答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凯乐老年公寓房地产权证”,原告为了履行生效判决,依据被告履职答复、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撤销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并恢复至原状,方能重新申办,对吧?
五、由于《天津市纪检监察委》通过02212388电子平台不予受理;天津政府行政复议告知并未立案撤销《被告 LZ 〔2025〕071号关于履行职责答复》后,原告再次向纪委监委控告被告至今二十年没有颁发《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的不作为,纪委监委于2026年年初回复原告“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并且被告已向纪委监察委回应行政核准《徐玉强名下的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事实依据相悖、既然“生效(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判决和被告《履行颁发产权证职责申请答复》均未被撤销,为依法解决原被告二十年案结百次事不了纠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由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行政违法转移登记的《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后,原告方能依据《被告履职答复“重新向被告提出凯乐老年公寓房地产权证登记申请符合程序”,法院应支持原被告履行人民法院(2007)终字第50号生效判决“义务“为盼。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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