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军包 26-02-22 21:12

【致河南省信阳市张宏伟书记的公开信——
为掩盖公安干预经济纠纷之嫌,固始县法院顽固分案】

包龙军/文
 
祝利、李建伟职务侵占二案,系同一事实,固始县公检法却一路作分案处理。审判阶段固始县法院顽固坚持分案,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
 
祝利(女)和李建伟系夫妻,河南省固始县人,李建伟系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还曾实际控股河南峰业汽贸有限公司,祝利系二公司的财务人员。
 
因小股东控告,固始县公安局2024年3月25日、5月分别对河南峰业汽贸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和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系对事立案。当年5月9日拘留了祝利,因检察院不批捕,祝利被释放。过了半年,2024年11月5日祝利被批捕。2025年1月18日固始县公安局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李建伟刑事拘留。二人被羁押至今。
 
2024年3月25日就河南峰业汽贸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时,固始县法院正在审理与该案具备牵连关系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的立案应当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固始县公安局并不具备立案权限。
 
再者,辩护人通过阅卷,了解到祝利、李建伟二人系同一罪名,涉及同一事实。而固始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却对二人分别立案,造成同一事实重复立案为两个案件。即公安部门把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上进行了另案处理。
 
2025年10月,固始县检察院对二人分案起诉。李案起诉书指控称:“李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祝案起诉书指控称:“祝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既然李建伟案与祝利案系同一事实,二人是共同犯罪,那么李案的主犯是李建伟,从犯是谁?祝案的从犯是祝利,那么主犯又是谁?两个案件各一名被告人,只能解释成:祝利,是李建伟案件的从犯;李建伟是祝利案件的主犯。
 
也就是说,从检察院起诉书来看,两个案件也是同一事实的同一案件。

而固始县检察院已经认定为一个案件,却分成两个案件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6日),首次明确定义“另案处理”的概念,并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在逃、下落不明、罹患严重疾病;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管辖规定要求移送其他机关;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或移诉标准;辩护内容相互冲突可能影响公正等情形。

尤其是,该意见强调,分案处理需经审批,并说明理由和移送相关材料,以确保规范适用。更明确:对未批准适用“另案处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全部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在侦查终结后对全部犯罪嫌疑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第269条允许法庭传唤分案审理的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以确保事实查明。

实践中,分案处理需权衡诉讼经济、发现事实和保障人权三者平衡,若不当分案可能导致事实割裂、证据遗漏或权利损害,因此审批严格,并可通过申诉或复议监督。

 据此,在固始县法院决定于2026年1月12日开庭审理李建伟案件时,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分案问题强烈反对下,庭审没多久即被迫休庭。

无奈,固始县法院又通知召开李建伟案和祝利案的庭前会议。

2026年1月26日上午开了祝利案件的庭前会议,2月2日起召开李建伟案件的庭前会议至2月6日。

李建伟辩护人当庭详述本案违法分案的问题,强烈要求二案并案,但却不足以触动固始法院分案决心之分毫。

在这种情况下,2026年2月13日,李建伟辩护人收到固始县法院节后2月25日(大年初八)分案开庭的通知。

据说,固始法院坚持分案审理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并案为“可以”,而非“应当”。
 
在它看来,法律虽授权了并案权力,但不是必须“应当”为之,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应当”。

这明显是狡辩。

是刻意为公安开脱而有意规避分案处理的“审批”程序!有意忽略本案是否符合分案条件以及分案是否有利于查清事实、维护公正!
 
在我看来,既然固始县检察院本质上作为同一个案件起诉的,所谓主犯一案、从犯一案,固始县法院就应当将二案合并审理,主从犯在同一法庭庭审下参与诉讼。
 
实际上,固始县法院的所谓“可以”与“应当”之辩,仅仅是一个借口。固始县法院坚持分案的目的,如同固始县检察院一样,是为了掩盖固始县公安局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事实。
 
固始县公安局既然早在2024年3月和5月就对被害企业立案,证明早已在当时就掌握了涉嫌犯罪证据。当年5月拘留祝利后又予以释放,半年后(11月)再抓,来年(2025年1月)又抓了李建伟。
 
为何立案后反复抓、放“从犯”,却对所谓“主犯”李建伟却长期怠于侦查,不抓呢?“从犯”祝利实在“动”得太早(2024年5月),而主犯李建伟到2025年1月才归案,中间竟然差了八个月。如此反复用权,将侦查权玩弄于股掌之间,实在是不合常理!
 
从明显超越立案权限立案以及侦查人员对祝利的相关“劝导”等种种事实看,说明固始县公安局办理此案显然存在以刑事立案干预经济纠纷之嫌。
 
那么,如何才能“洗清”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呢?
 
那就是一定要坚持分案处理,把本质同一事实的案子,在形式上、外观上做成所谓两个不相干的案子。以一案牵制另一案,并用祝利作人质,以胁迫李建伟就范。
 
固始县公、检、法三家如此默契配合,以分案方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不可能有一个公正、合法的判决。祝利、李建伟二人的命运让人担忧!
 
请张书记明察!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