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都大律
26-02-24 08:28

情侣间“520”“1314”特殊数字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情侣间“520”、“1314”这类特殊数字的转账,分手后通常难以要回。因为其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本身已传达明确的感情赠与之目的,在法律上通常被直接推定为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无偿赠与。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权利即告转移,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转账性质进行关键区分:一是表达爱意的日常小额赠与,如节日“520”红包,分手后不予支持返还;二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大额给付,如彩礼或购房款,若最终未结婚,可主张解除条件成就要求返还;三是有借贷合意的款项,则按民间借贷处理。特殊数字本身带有强烈的情感属性,除非付款方能证明转账时双方有明确的“以结婚为条件”或“借贷”的约定,否则很难改变其一般赠与的性质。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受赠方存在欺诈(如虚构身份骗取钱财)等行为,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或因赠与导致自身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也可能获得法律救济。但仅以“分手”为由要求返还情感性质的转账,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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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川1303民初520号

基本案情
A某与B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但双方始终未在线下见面。在2023年6月至9月期间,A某以结婚共同生活为预期目的,多次向B某转账,其中大额银行转账共计30100元,另有通过微信转出的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0”、“1314”等),共计10667.4元。B某曾向A某返还少量款项。双方聊天记录显示,A某转款时多次提及“一家人”、“共同奋斗”等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相关的表述;而B某在收受款项时,虽对部分转账曾询问是否为“借款”,但在多数情况下接受了A某基于恋爱及婚姻预期的经济帮助。事后双方关系破裂,A某主张其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B某返还相关款项,而B某则辩称相关款项系A某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A某与B某在网上相识后相恋,A某基于与B某谈恋爱及结婚的目的向B某转款应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A某与B某并无借贷的合意,故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赠与合同的特征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缔结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本案中A某在现实生活中尚未见到B某的情况下,仅凭在虚幻的网络中与B某谈恋爱,然后实现两人结婚的美好愿望,从而通过贷款的方式向B某转款,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赠与。B某并非不清楚A某向其转款的目的,但依然选择接受了A某的转款。故A某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爱情是神圣令人向往的,在通往爱情的道路上,男女双方都要为彼此付出,不仅是金钱的付出,还有精神的沟通与共鸣;不仅要有言语的交流,还要有关心对方的实际行动。感情要全身心的投入,但金钱的付出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违背公序良俗,甚至会变成一种负担,进而影响到双方的感情。A某发给B某诸如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是A某自愿对自己情感的表达,B某不用返还。对于A某辩称B某诱导其拆分成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进行转款的理由,A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谈恋爱期间自己不仅仅是感情的付出,还有可能为了表达爱意对于金钱的付出。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A某与B某谈恋爱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开支,属于合理开支的部分,B某不需要返还;因A某与B某谈恋爱均是在网上进行,并没有在现实中见过面,且B某又未提交证据证实收到A某的转款后用于双方的开支,故B某要对超出合理开支的部分进行返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B某对A某转款2000元(含)以上的金额予以返还。故B某需返还A某32000元(2023年7月4日的20000元,2023年7月5日的7000元及2023年7月29日的5000元)。
对于A某主张B某支付利息的诉请,本案是男女双方恋爱产生的纠纷,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对爱情有着美好的憧憬,即使双方因各种原因走不到一起,也应该理性的去处理恋爱期间的相关事宜。A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不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其主张的利息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某人民币32000元;
二、驳回原告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元,原告A某承担71元,被告B某承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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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