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2-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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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专栏之问题七:在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中,若行为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就他人通过该银行账户收取的第三人款项,在第三人诉请要求退还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人对第三人诉请退还的款项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的民事责任?】

写在前面:本文仅涉及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不讨论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即不讨论“卡农”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接收犯罪所得资金,不讨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问题。本文亦不涉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公司使用,不讨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前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承担责任。

答:在实践中出借银行账户更常见的情况可能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譬如:自然人A与自然人B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B向A借款100万元。因B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银行账户无法正常使用,遂指示A将借款交付至C的银行账户。后B无法向A偿还借款100万元,对于出借人A无法得到偿还的借款本息,作为出借银行账户的C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通过第三人的银行账户接受借款,在民间借贷领域十分常见,多发生于借款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在其融资信用和还款能力极差的情况下,第三人出借银行账户供其接收借款,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借款本息是否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此为民间借贷中无法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必然考虑的问题。

从现行法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五条属于对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之程序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出借人实体责任的法律依据,且“出借单位”是否可以延伸至出借个人亦存在争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虽然禁止当事人出借银行账户,但仅提及违反规定后所涉的行政责任而未提及民事责任,且该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无法作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所以博主使用的是“参照”】,且该批复的内容并未明确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仅是笼统的说明“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出借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是规定当事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而没有规定出借后的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案例中,人民法院一般基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①.行为人是否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是否构成出借银行账户;②.行为人出借银行账户是否造成债权人的损失;③.行为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出借银行账户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⑤.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人与借用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从中收获利益。

关于此点的论述,博主以山东高院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9月8日刊载的文章为基数,并根据检索之案例和个人习惯进行调整和修改,具体如下:

第一,行为人是否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是否构成出借银行账户。法律意义上的出借银行账户,核心在于借用人是否取得银行账户的支配权,包括直接支配权和间接支配权。直接支配权是指出借人将银行账户和密码都交由借用人控制,借用人无须再通过出借人,可以直接用该账户进行资金流转。间接支配权是指银行账户和密码由出借人控制,借用人通过指示出借人,出借人按照借用人的指示为了借用人的利益进行资金流转。与此相反,借用人没有取得银行账户支配权的,不应认定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

出借银行账户应区别于代收款项,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所指定的他人账户提供款项,债权人应注意到交易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若该他人未从中获利、与案件事实不存在利害关系等,一般可认定该账户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事后债权人主张出借账户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案例认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第三人提供账户用于接受和支付款项的,不属于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虽然已失效,但其中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出借人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精神,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前,仍然具有参照价值。“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出借人的法律责任应审查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关系、债权损失的后果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债权人损失后果的过错程度、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人的获利情况及出借次数时间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出借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责任 vs 连带责任 vs 补充责任】

以上,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人对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具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各地法院亦裁判不一,就个案而言需要具体分析。

前文提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借款人无法开立银行账户、转而使用第三人的银行账户接收并使用借款,出借银行账户的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无法收回的借款本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摘录(2020)浙0523民初191号民事案件的“法院认为部分”,以供参考--“...因此,可以认定谢斌全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为谢云水逃避其他债务并成功取得邵水成借款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重要帮助。同时,在谢云水存在大量未了债务的情况下,再行向邵水成借款本身存在巨大风险,谢斌全无视谢云水对外借款风险而出借银行账户,导致邵水成财产权益受损,在客观上侵犯了邵水成的合法财产权益。...综合谢斌全银行账户使用情况、与谢云水之间的关系、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银行账户的次数及时间等因素,并结合原告的自身过错。综上,本院酌定谢斌全在谢云水案涉债务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