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竣工后给付”成为拖欠货款理由,法院这样判!》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分公司于2022年3月份签订《砖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九、结算方式及期限: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每月30日前支付上个月80%货款,付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剩余货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下面一起来看@菏泽巨野县法院 的案例吧~ http://t.cn/AXccf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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