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大观 26-02-25 09:20

讯问录音录像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糊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实践中,办案人员收集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讯问,对讯问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可以是文字记录(讯问笔录),也可以是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笔录和讯问录音录像都是讯问内容的载体,是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表现形式,都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并且,讯问录音录像比讯问笔录更客观、更完整,是最真实的讯问内容。如果谁还在坚持“讯问录音录像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谁就是糊涂蛋!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