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2-25 09:42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平顶山被打女孩轻伤二级#

本案目前涉嫌触犯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涉事夫妻已经被批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属于第一种类型,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要求的是随意地殴打,而不是一般地殴打,并且必须是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行为。其中,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

也就是说,即使让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其殴打行为;而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他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简单地说,就是殴打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喜欢用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比如,他人向行为人提出了好的建议,行为人却因此殴打了他,这就应该被评价为随意殴打。相反,如果他人侮辱谩骂行为人,行为人出手打人,则不具有随意性。

再比如,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做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好几个人,这种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随意殴打。

至于情节是否恶劣,应该围绕法益受侵害或受威胁的程度来判断。比如,以下几种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受轻微伤或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 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评价为情节恶劣,因为这样就相当于去掉了一个必要的要件。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实务案例看一看##平顶山再通报打人事件#

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