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王晓维 26-02-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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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复试题“共享单车被私加锁案”答案解析

参考思路:本案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构成盗窃罪

客体:侵犯了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对车辆的占有权、所有权。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私加锁、涂掉二维码的行为,使公司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支配,转而由行为人排他性占有、使用,属于秘密窃取、排除他人占有的行为。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长期独占使用,排除权利人使用。

综上,符合《刑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核心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共享单车由公司管理、占有,不属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财物,也不是遗忘物、埋藏物,缺乏侵占罪的前提占有关系,故不成立侵占罪。

3.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使财物价值灭失或显著降低。本案中加锁、涂码是为占有、使用,车辆本身物理价值与使用价值并未毁损、灭失,无毁坏目的与毁坏结果,故不成立本罪。

4.民事角度:行为人通过加锁、涂改二维码的方式,排除权利人占有,将共享单车非法转为自己占有、使用,侵犯了运营公司的财产权,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赔偿责任。

5.法理角度:①个人使用便利不能以侵害企业财产权、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② 法律对财产占有关系的稳定保护:刑法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改变占有关系,维护财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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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