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事辩护# 此前本人为某上市公司(网络信息平台类)高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境外网络赌博行为提供平台支持)成功辩护,改变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互联网企业在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等新型业务模式中不断探索,其刑事风险边界也日趋模糊。尤其在为各类网络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资金通道的过程中,行为性质往往介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定性争议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何准确界分两罪,不仅关乎个案定罪量刑的公正,也直接影响互联网业务合规与刑事风险的防范。
基于此,本人撰文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作揖]文章日前已在由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期刊《中国律师》2026年第1期中刊载。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