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报考其他单位被开冤不冤#三亚一位民办中学教师因在合同期内私自报考其他单位招聘考试被校方开除.
涉事教师于2025年7月入职三亚某民办中学,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报考其他单位"。校方称该规定是为应对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大的管理难题,防止教学安排中断。教师入职仅2个月后私下报考其他单位(未被录取),校方认定其"严重违纪"并开除。支持者认为教师签约即应履约,且频繁换人对学生不公。
教师主张报考行为未影响本职工作,仅是利用业余时间寻求职业发展。其支持者认为,单纯报考不构成"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合同限制条款若未涉及专项培训、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如未支付相应补偿),则涉嫌"霸王条款",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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