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26-02-25 18:28 微博认证:南方日报官方微博

【#律师解读教师禁考条款是否合法#】#在职教师仅报考未入职该不该被开除#
近日,海南三亚一名民办中学教师因未经学校批准报考其他单位招聘考试,被校方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此事迅速引发社会热议。2月24日,三亚市教育局证实事件属实,涉事教师已正式申请劳动仲裁。2月25日上午,三亚市教育局发布最新情况通报,表示将全程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依法依规督导涉事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妥善解决争议,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事件曝光后,舆论的讨论集中在“仅报考未入职、未影响教学,就被开除是否处罚过重”“合同中的‘禁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大问题上。有网友认为,教师是特殊职业,学校出于稳定师资的初衷可以理解,但直接开除的处罚过于严苛;也有网友提出,劳动者有追求职业发展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将员工“绑”在岗位上。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廖尚尧律师指出,“禁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法律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而“禁考条款”通过限制劳动者报考其他单位或考试,实质上剥夺了其职业发展的选择机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该条款亦有失公正。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若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设置此类限制,干预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法理精神出发,“禁考条款”原则上均为无效。

但在特殊情形下,该条款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廖尚尧律师进一步分析,若劳动者的报考行为严重影响其本职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用人单位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已明确将此类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虽然条款对劳动者择业权构成一定限制,但因涉及单位管理秩序与合法权益,且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在符合严格适用条件并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前提下,该限制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此种例外情形需谨慎把握,避免因条款滥用而侵害劳动者正当的职业选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