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 狂野时代#
看到“华策解散电影部门”的传闻,但部分营销号将矛头指向易烊千玺主演的《狂野时代》。
不过,我梳理了一下目前公开的情况:
1.华策董秘办已辟谣,电影部门官方意义上仍在;
2.《狂野时代》作为艺术片票房1.91亿已创纪录,还通过海外版权销售分摊了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
这种将未经证实的亏损归因于特定演员、缺乏事实依据的猜测文章,可以认定为侵权吗?
1.对企业:可能构成商业信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法人也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捏造事实:将企业战略调整简单归因于某部影片或某位演员,且与事实不符
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引发“这家公司不行了”“这个演员拖垮公司”等负面舆论
这种“基本无事实根据”的猜测文章,完全可能构成对企业商誉的侵害。
2.对演员个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人格”。
如果网传文章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公司战略调整归因于特定影片,并导致该影片或主演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即便文章未直接点名,但通过特定背景暗示特定对象,也可能被认定为“影射侵权”。
#律师说法#
#华策声明#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