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奇勋律师 26-02-2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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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申诉再审律师
马奇勋律师13681106398
最高法院故意杀人罪申诉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19)最高法刑申639号
原审被告人王某军故意杀人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以(2003)忻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军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以(2003)晋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王某军之母梁某兰不服,提出申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以(2018)晋刑申1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梁某兰仍不服,以原判认定王某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所采信的其他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明王某军实施了杀人行为;王某军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王某军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因受到刑讯逼供所作,应当予以排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