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的慈悲 26-02-26 02:11

致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信访局 法院信访窗口 值班律师不但没有职业操守,对待来访群众态度极度恶劣! 对待老弱病残 不能写材料的 也是变向刁难!

想找沈阳市信访局值班领导,负责登记的那名女士,态度更是恶劣至极,说领导是你相见就能见的吗?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接受信访和纪检举报,公示的信访电话和纪检电话,连续打了一个月,几百次 都没人接!

申诉

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辽0102民初3887号》中,没有认真审查和认定“原告(刘瀛、刘景翔)”提出的客观证据,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再次被侵害!
“被告(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利用“同案不同由”法律观点,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并对刘瀛和刘景翔的财产提出诉讼保全,致使刘瀛和刘景翔已经无法看病救命、更没有办法正常生活!
事实和证据:
1. 被告(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售卖的“新车”白色南京依维柯汽车(车牌:辽A9K5N5),购买次日(购车发票日期的第二天),就出现了严重的发动机故障!
有近10条发动机故障代码,还需要“拆卸发动机”、更换发动机主要零件“发动机传感器”等方式进行修理!
2. 我们根据“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多次找到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和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理局,要求退车或换车,最终都被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违法拒绝,于是我们在2022年8月15日,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3. 2022年7月至12月11日凌晨,被告( 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深夜多次盗取车辆和车内物品,使用其他汽车(皮卡)暴力拖拽、撬门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车辆,又转卖他人使用! 有照片、录音和视频等相关证据,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4.被告( 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违法给原告(刘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信贷业务,更没有得到原告(刘瀛)的法定监护人刘景翔的确认!严重违反《民法典》第145条、第157条。
二、管辖异议,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1. 涉案车辆的买卖发生地和涉案车辆被盗发生地,均在沈阳市和平区。
2. 围绕涉案车辆的产品质量、买卖时合法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已经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
3. 刘瀛和刘景翔实际居住地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有居住证明为证。
三、“被告主体不适格”。
通过(2026)辽0111民初507号的民事裁定书,可以判断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是以刘瀛和刘景翔的户籍地信息立案的,这是错误的:
1.涉案车辆的发动机故障和车辆损害,不是刘瀛和刘景翔造成的,所以责任主体错误;
2.在(2024)辽0102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900号民事判决书,还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和提交的证据中,已经指出了涉案车辆的质量问题和涉案车辆也不一直在刘瀛和刘景翔手里。
3.两级法院在判决中,只是要求刘瀛和刘景翔只是配合车辆过户问题,关于涉案车辆的经济其他纠纷是沈阳市丰鑫达有限公司和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问题,与刘瀛和刘景翔无关!

四、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违法重复立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孙皎,已经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待来访群众的工作态度极差!有录像视频为证!
1.当事人相同;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在金钱上是否定了前诉的裁定结果;
3.诉讼标的相同,都是围绕涉案车辆的买卖效力、产品质量和损害等财产纠纷。
五、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法规,应立即解除对刘瀛和刘景翔所有财产的诉讼保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刘瀛是重度残疾人,有腿部、眼睛和精神残疾多项残疾,贰级残疾。无法自理生过,生活非常苦难!
2.刘瀛名下的银行卡和财产,是属于政府发放的救助金和护理费,还有社会保险基金。
3. 刘瀛的法定监护人刘景翔,因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右腿粉碎性骨折和残疾,脚趾全部粉碎性骨折和截断缺损,以后无法行走。刘景翔名下的银行卡和财产,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刘景翔目前还在住院救治!
4.关于刘景翔的病情,国家的内蒙古道路救助基金已经垫付近10万元,还有后续的高昂医疗费,现在急需要被保全的财产,用来救治!有病历、医学诊断和基金垫付的发票为证!
六、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 和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在该涉案车辆的纠纷中,涉嫌违法犯罪。
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其他机构,在2022年7月-12月11日凌晨,有三次在深夜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拖拽、撬门等方式盗取该涉案车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5项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还有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已经严重涉嫌犯罪!
人民法院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和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该涉案车辆和车内贵重物品被盗窃,还有对该涉案车辆的损坏 ,进行客观的侦查和刑事检查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理!
我们已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正在向沈阳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公安部、公安机关12389和最高检12309等司法机关提起了信访和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沈阳丰鑫达有限公司 和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的违法犯罪行为!@沈水之阳 @Shenyang-China @沈阳中院 @辽宁高院 @沈阳市公安局 @平安辽宁 @沈阳市检察院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