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V 26-02-2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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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没怎么关注过锜振东案,因为最初看到的该案相关信息,都是自媒体传播的。而我对仅有自媒体传播的信息,通常直接默认是谣言而不予采信。
最近才发现有正规媒体报道过,确认了法院居然能将“未兑现事前承诺的事”为由直接视为“强奸”。(女方要求啪啪啪以确立恋人关系,男方同意但是啪啪啪后未兑现)
我对南昌刑事法官对法律的无知感到震惊。
真应了哪个古老的段子了:“嫖娼后给假币算强奸”。
在你们眼里,“欺诈”=“强迫”?
那还要什么“诈骗罪”啊?统统定“抢劫罪”好了。
别说诈骗了,买东西没付钱,也直接定抢劫罪好了。
别说买东西没付钱了,借钱不还也直接定抢劫罪好了。

而且我就特别好奇:按照法院这个逻辑,如果锜振东不是不答应确立关系,而是答应确立关系,然后第二天(甚至过一个小时,或过5分钟后)表示不合适然后分手,是不是就不算强奸了?
我愿称其为“薛定谔的强奸”——是否构成强奸,不取决于性行为当时,而取决于事后发生的事情。

PS:本案中网传深广的“录音录像被认为非法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其实是公诉方的观点,而不是法院的观点(至少正规媒体报道中没有提到),不能确定是法院判决的理由(事实上,以法院“附条件啪啪啪事后不兑现条件就算强奸”的逻辑,啪啪啪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确实也不重要了),所以此处暂不予讨论。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