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要旨
肉神不窝的张律
01、参考案例:婚姻期间一方个人投资负债,若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芬诉罗某、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02、参考案例: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解决,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举债配偶承担民事责任。——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23)川2021执异19号
03、参考案例:借据仅夫妻一方签名,另一方知情且有还款意愿,即便不知具体数额,也认定为共同债务。——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22)晋08民再7号
04、参考案例: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担保,体现知情、同意和决定,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二人对债务形成有共同意思表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21)鲁1312民初3283号
05、参考案例:某银行诉张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
上述内容如涉嫌侵权请及时联系!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