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
贵州高院 民事审判观点与评论
某银行诉陆某某、田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签订担保合同超出家事代理范畴,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01
案情简介
陆某某于2021年首次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田某某与罗某某夫妇为陆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田某某与罗某某亲自到银行办理担保手续。该贷款临近期限后,2022年3月7日陆某某以续贷为由再次向某银行申请借款30万,田某某作为保证人再次签订了保证合同,田某某在罗某某未到场,也无授权材料的情况下,代罗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该笔贷款到期后,某银行催收未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田某某、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2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田某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办理续贷手续时其丈夫田某某未经授权即代罗某某签署了《保证合同》,但该《保证合同》签署并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现罗某某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某银行也未提交有相关的委托手续证明该代签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田某某、罗某某在陆某某首次贷款时均同意为其担保,但续贷是新的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不能当然认为首贷时二人愿意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能够延续到续贷时。某银行未尽审慎义务,既未要求当事人罗某某亲自签署或到场参与,也未对田某某的代理权限进行核实与确认。在《保证合同》签署过程中,已无表见代理成立所需的善意且无过失的信赖基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保证合同》对罗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某银行要求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3
案例简析
夫妻之间通常有较大的代理权限,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提高了夫妻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效率。但对于夫妻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财产处分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行为,交易相对人主张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证明被代理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夫妻双方在首贷时共同为他人担保,续贷时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他人担保,并在无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代另一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该担保行为既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也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在被代理的一方不追认的情况下,对被代理一方不发生效力。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