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新闻 26-02-26 09:20
微博认证:搜狐新闻官方微博

【抬人是情分还是义务?#120抵达后40分钟拒抬老人致死# 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85岁的陈女士住在山西阳泉市一栋老式居民楼五楼,无电梯。2024年6月9日深夜,陈女士因突发胸憋呼叫120急救。陈女士家距医院仅4分钟车程,从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到最终将老人抬上救护车,中间整整过去了40分钟。这段本应争分夺秒的院前急救,因为“没人抬”陷入僵滞,后续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85岁老人急救因无人抬担架延误离世#

家属认为,现场有两名医护、一名男性家属、一名保姆,加上急救车的司机,一行五人本可合力完成转运,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急救中心则认为,调度员曾两次提醒家属“患者不能自己走的话,需要找人抬”,在家属求助无果后,本无搬抬义务的医护出手协助,已是“情分”而非“义务”,家属将死亡归结于延误搬抬,属于道德绑架。最终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

陈女士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日常与女婿、保姆共同生活,女儿定居太原,定期往返照料母亲。当晚,保姆最先发现陈女士胸憋难受,22时39分,女婿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下楼等候医护人员。

10分钟后,一名男医生和一名女护士抵达家中,对陈女士进行查体和心电图检查。当时陈女士意识清晰,然而,女婿提出搬抬老人下楼时,遭到医护人员拒绝。对方表示家属需自行找人帮忙,或联系110寻求协助。考虑到保姆是50多岁女性、力量有限,女婿一人无法安全完成搬抬,于是打电话找亲友帮忙。当晚22时58分,陈女士强撑着身体联系亲戚,可深夜时分,求助视频迟迟未接通。

正赶回家的女儿电话恳求现场的医护协助转运,提出事后将酬谢,但医护人员拒绝了。女儿23时06分向110求助,请求调派一名警员前来协助,就在等待警方回应过程中,陈女士病情急转直下,突然躺倒在床上,闭着眼,面部呈现青紫色。

在看到陈女士病情恶化,男医护人员与女婿两人合力将陈女士抬下楼,在车内对其进行了急救。救护车行驶4分钟后到达医院,此时患者已无自主呼吸。

鉴定意见指出,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存在三项核心过错:一是心律失常处置不当,二是对危重患者未及时搬运;三是心肺复苏措施不规范。不过鉴定意见也提到,鉴于转运时间短,救护车内操作空间小,难以完成对心跳呼吸停止的规范急救操作;拨打120求助已胸憋2天,心动过缓抢救难度大等。

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作出辩解。依据规定,救援中心仅配备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驾驶员,不包含医疗救护员。只有医疗救护员有法定的搬抬义务。若判令医护人员承担搬抬责任,将严重扰乱阳泉市院前急救秩序,医护人员精力被搬抬工作占用,无法专注实施急救。

法院一审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院前急救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及时转运患者,即便未配备专职医疗救护员、接线员有过相关提醒,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也应及时协同家属转运,40分钟的滞留背离救死扶伤宗旨,难以被公众接受。

女儿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质疑“剩余50%责任为何要由家属承担”,表示即便不考虑搬抬问题,医方也存在未对其母亲进行监护、用药,且心肺复苏操作不规范等问题。2025年11月17日二审,维持原判。但女儿表示目前仍未收到相应赔偿,将申请强制执行。

现实中,急救屡屡陷入“抬不了”的困境。尽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及多地地方条例,均明确了急救人员的配置标准与搬抬职责,如北京要求每辆院前救护车配齐担架员并提供专业搬抬服务,但全国范围内担架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仍突出。据阳泉市急救中心医务科工作人员透露,早在此事件前数年,阳泉市急救中心就已意识到担架员配置的相关问题,急救中心多次提出建议,要求配备搬运人员的意见一直未得到落实。

担架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之一在于资金缺口。以山东德州为例,该市卫健委曾公开测算,2025年前日常值班救护车将增至80-100辆,担架员需320-400名。担架员月工资建议为5830元。2025年需投入资金将达2259.36万元,资金缺口巨大。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cJ0w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