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2-26 13:58

#强哥案件播报#;#徐玉强最新消息#【#徐玉强第一百四十四次民告官#行政复议】的事实依据如下!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经营者徐玉强(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自建楼12号、电话、13512090744、18689733585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67111345;

申请追加第三人、被申请工作人员周洪军、权属科科长批准收费人;

申请追加第三人、被申请工作人员张金亮、档案室主任收费人;

复议请求

一、撤销2026年2月24日《 LZ 〔2026〕016号关于履行职责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查明2006年9月29日给予申请人《转移登记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表》期间,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周洪军张金亮利用职权向申请人收取100元现金的事实依据”为盼。
二、请复议机关批准追加第三人出庭佐证收费100元现金,为盼。

事实理由

一、#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2月24日《 LZ 〔2026〕016号关于履行职责答复意见》#的事实依据如下;

①、2006年8月10日,申请人徐玉强向天津二中院申请立案“撤销2006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核准登记到080033926号产权证具体行政违法行为”,2006年8月20日、立案庭法官和李冰法官告知申请人徐玉强“本案未批准立案原因徐玉强你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被、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到你徐玉强名下了”准备直接驳回你的诉讼。

②、立案庭法官和行政庭李冰法官还对申请人徐玉强说“如想不被驳回,请抓紧向行政机关调取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证据”。

③、2006年9月19日,申请人徐玉强找到被申请工作人员周洪军调取《徐玉强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表》,被周洪军告知“你徐玉强无权调取,想调取让律师来,无奈徐玉强只好到天津聘请律师。

④、2006年9月25日,聘请到张士光律师约定好29日来区房管局档案室,主任张金亮请示周洪军科长“需交100元,方能调取”,申请人徐玉强现场交给张金亮100元现金,张金亮主任才给予申请人徐玉强打印了一张《徐玉强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表》。

二、2025年12月28日,请求#被申请人履职“说明收取申请人100元后才给打印一张A4纸信息表“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2026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 LZ 〔2026〕016号关于履行职责答复意见》并未依法传唤被申请人周洪军、张金亮等工作人员“并未说明收费100元现金未进账的理由”程序违法并不正义。

四、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规定撤销《 LZ 〔2026〕016号履行职责答复意见》,或直接追加周洪军、张金亮等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查明2006年9月29日给予申请人《转移登记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表》收费100元现金为何不交给财务的事实依据,为盼。
此致、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

具状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2026年2月18日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