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2-2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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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对外往往会产生签订合同,进行材料采购、建筑设备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对外订购材料而未足额支付材料款,材料供应商同时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参考合同的缔约过程、背景、与谁进行磋商、合同的履行过程、付款记录、开票记录等因素,综合判定材料供应商的合同相对方。在庭审中,审判法官基本上都会首先询问原告第一个问题——你认为自己的合同相对方是谁,即原告认为是在与谁进行交易。无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首先理清合同相对方,才有继续审理其他人员责任的基础。

譬如最近要开庭的案件中,我问当事人其在当时交易供应材料时所认为的合同相对方是谁,当事人答挂靠的自然人、但现在进入诉讼就认为是被挂靠的单位。其实这样的陈述很容易被法官戳穿,一方面,法官会不断地追问合同交易的缔结过程,和谁谈的、在哪里见的面、供应商是否认识挂靠单位、如何下订单供货等细节问题——不能面都没见过就说和被挂靠单位在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即便供应商能够举证证明案涉材料已运至被挂靠单位名下的案涉项目并投入使用,也不能就此反推被挂靠单位需要对挂靠人的行为承担支付责任——因为物的实际使用与合同主体的认定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简言之,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实施买卖或者租赁而产生的纠纷,若供应商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根据挂靠人的指示供货,判断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审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挂靠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单位原则上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