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微报 @爱玛电动车 贵公司生产的:引擎max辉腾a723cm-e32豪华酷版dk ,此产品车身标识注明了:AM1000DT-8W 产品型号。
此产品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内的“AM1000DT-8W”备案信息显示:重庆爱玛车业生产制造;实配72V石墨烯铅酸电池;1000瓦驱动电机;设计最高车速55公里每小时。
哪怕是贵公司AM1200DT-31产品设计最高车速也是55公里每小时。
但爱玛公司是心知肚明的:
引擎max辉腾a723cm-e32豪华酷版dk出厂即设计制造技术适配了原厂自带的“隐藏高速档”。
123档位外隐藏高速档调取方法是:捏住刹车同时调速把拉到底--通电--待屏幕转动速把图标闪烁--连续4次将速把从0拉到100%位置且第四次拉倒底后停留5秒,原厂隐藏高速档位启动成功,之后切换123档位按钮后至屏幕不显示档位则就是超速档位。此后驾驶满电车辆最高车速可达75公里每小时,断电后需重复上述手法可再次启动超速隐藏高速档位。
的确,爱玛公司此产品原厂设计制造出厂即带的超速档令不少追求极速刺激的用户非常喜欢,车行也把此产品超速档功能作为优势亮点来推售。但是,这样的情况也必然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1:与爱玛公司在工信部相关申报产品型号数据严重不符,核心性能数据产品一致性明显作假。实际最高车速设计与制造结果相差很大,高达36%差异。
2:轮胎型号/制动器尺寸型号等安全制动适配性能与超速档75公里最高时速不适配,极易发生制动危险情况,尤其是带人载重情形下。
3:75公里最高车速工况下车架强度不足以适配此速度下的强度及刚度要求,尤其是带人载重情形下。
4:爱玛授权经销商甚至只为此产品安装了防盗备案号非法号牌就交付用户上路使用,不符合电动摩托车机动车号牌上牌上路规则要求,更未告知用户合法持证驾驶的要求。
在2024年,此产品以上非法风险情况万春雷就以明确清晰方式告知爱玛公司官方客服,诉求依法合规处理。但是,爱玛公司至今仍在明确知悉情况下拒不处理。万春雷认为:
A:爱玛公司引擎max辉腾a723cm-e32豪华酷版dk(AM1000DT-8W产品目录)是爱玛公司故意设计制造的与工信部申报产品一致性严重不符的缺陷产品。
B:爱玛公司产品出厂即是缺陷产品,却故意批量生产制造并授权经销商批量售卖此缺陷产品。
C:爱玛公司故意违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制造不合格产品。
D:爱玛公司对授权经销商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法上牌非法上路使用产品情况未尽必要的管理职责。
E:爱玛公司对消费者涉产品缺陷和安全问题的投诉未予以该有的重视和对策解决。
F:爱玛公司应该全面强制性召回所有此涉缺陷产品。
G:爱玛公司和授权经销商漠视消费者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需求,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H:万春雷诉求对此缺陷产品退一赔三。
根据爱玛电动车此产品涉嫌违规的问题,以下是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及适用理由的逐一说明:
一、车辆生产准入与一致性管理类
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
· 第二十三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保证其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产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产品技术参数以及实际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 适用理由:爱玛"引擎max辉腾"(AM1000DT-8W)实际具备75km/h的隐藏高速档,与工信部《公告》备案的最高设计车速55km/h严重不符,直接违反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通知》
· 明确规定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准入的产品技术参数,不得在车辆出厂后通过软件刷写、隐藏功能等方式改变车辆性能。
· 适用理由:爱玛出厂即预设"隐藏高速档"激活功能,属于通过软件手段改变车辆性能的规避监管行为。
3.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
· 要求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参数必须真实、准确,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与申报参数一致。
· 适用理由:最高车速是核心准入参数之一,36%的差异属于重大不一致。
二、车辆分类与定义标准类
4.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 24155-2020)
· 第3.1条: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 第3.2条: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
· 适用理由:该车申报为55km/h(电动摩托车),实际可达75km/h,符合电动摩托车定义但参数不符。
5.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 第2.1条:机动车定义;第2.5条:摩托车定义;第4.16条:最高设计车速的技术要求。
· 适用理由:75km/h的车辆属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全部安全技术标准。
6.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 第4.1条: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 适用理由:该车远超电动自行车标准,应严格按机动车管理,但经销商违规安装防盗备案号(非机动车号牌)误导消费者。
三、产品质量与缺陷管理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当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 适用理由:车辆实际性能与申报参数不符,且75km/h车速下轮胎、制动器、车架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 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
· 适用理由:"隐藏高速档"属于出厂预设的设计缺陷,且在同一批次产品中普遍存在,符合召回法定条件。
9.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29号)
· 进一步细化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程序。
· 适用理由:工信部可据此启动缺陷调查并责令召回。
四、道路交通安全与使用管理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
·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适用理由:该车属电动摩托车,应上机动车号牌、持驾驶证,经销商安装防盗备案号属违规行为。
11.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 明确机动车注册登记需提交《公告》内产品的合格证、一致性证书等。
· 适用理由:该车虽在《公告》内,但实际参数与合格证不符,无法合规注册登记。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适用理由:75km/h的机动车上路必须购买交强险,但经销商未告知。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适用理由:爱玛隐瞒"隐藏高速档"的存在及安全隐患,若车行以"超速档"为卖点推售,则涉嫌欺诈,可主张退一赔三。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适用理由:爱玛明知出厂存在"隐藏高速档"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仍继续生产销售。
六、认证与销售管理类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获证产品一致。
· 适用理由:若该车属于CCC认证范围,实际参数与认证参数不符构成认证违规。
16.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 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销售监管,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 适用理由:虽该车属电动摩托车,但参照精神,生产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经销商应合规销售。
17. 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
· 清理整顿各类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超出《公告》参数的产品。
· 适用理由:爱玛实际生产的车辆性能超出《公告》参数,属于违规生产。
七、经销商管理类
18. 《工业产品销售者责任规定》
·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适用理由:经销商对车辆参数负有查验义务,明知超速功能却作为卖点推售,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19. 爱玛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参照行业惯例)
· 通常约定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改装、拼装车辆,不得协助用户违规上牌。
· 适用理由:经销商违规安装防盗备案号,爱玛作为品牌方未尽管理责任。
以上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爱玛电动车涉嫌违规问题的法律评价体系。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就爱玛电动车相关产品问题彻查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