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师郝建宇正当防卫案 26-02-2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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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与最高检发布的第47号指导案例--即“昆山反杀案”案情高度相似,郝建宇也应像该案当事人于海明一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郝建宇正当防卫案如同电影《第二十条》,公交司机张贵生为了阻止流氓猥亵女乘客本是同一过程却被人为强行分成两个阶段;在所谓的第二阶段相遇时郝老师又是先被郭长俊持彩砖击打头部致左侧颧骨骨折、第八牙齿被打断,被迫抢过郭长俊手中的彩砖进行反击!内蒙古高院强行忽略此过程!!!
本案与“昆山反杀案”具有高相似性,均系实施不法分害的一方使用携带的刀具击打被侵害人后,凶器脱手,但仍未放弃侵害之后被被侵害方实时反击。而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的被砍击后随即主动出击。本案中郝建宇在第1次被郭长俊连砍四刀后,并没有用王某笛抢夺过的菜刀反击郭长俊,而是在郭长俊用彩砖对郝建宇进行第2次袭击后出于自卫进行了被动反击。举重以明轻,于海明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郝建宇的防卫行为更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请问内蒙古高院,法院判案的强制性制度--案件检索制度,为什么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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