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2-2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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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入库案例57:已实际履行决议内容的股东不得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

南法律师团队 公司法新边疆

陈某海诉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以行为表明其已对决议中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陈某海与天某通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铮往来的邮件内容可知,陈某海知晓并同意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3097900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某电公司知识产权一事,且陈某海亦参与了3097900元款项的支付。因此,虽然陈某海未在案涉《股东会议决议》中签名,但其行为表明其已对决议中的相关事实予以接受认可。现陈某海以《股东会议决议》系伪造为由要求确认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