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内法学不适合搞西方这一套,原因很简单:西方法学这块是和整个中国社会的运行机制不相符的。
从小培养中国人,是往圣骑士的方向培养的。
然后你又搞个自由主义法学,不搭知道吗?
我国的法学在婚姻上的阐述可谓是自相矛盾,
一方面,大批的搞法学的企图把性义务和婚姻直接拆掉。
但是不要忘记了,传统的过错离婚是需要证明对方有法定过错。
一旦拆了性义务,义务和权利对等,立即就有无过错离婚的问题。
美国就是无过错离婚。
而我国的法学在阐述的时候也有问题,在婚姻问题上是否离婚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感情破裂。
偏偏法院判决就很搞笑:你觉得你和你老婆的感情破裂了,但是法官不觉得。
这含义是:法官比你们夫妻还了解你们的婚姻,这不是离谱什么是离谱?
别说什么法学了,这从逻辑上合理吗?
我反而觉得美帝的逻辑是过关的,美帝是无过错离婚,所以一方认为婚姻无可挽回了,另外一方面不同意,也判离婚,为什么?
因为婚姻必须建立在持续的双方自愿基础上。单方不愿继续,就不再具有强制维持的正当性。
你看国内这个逻辑:你觉得你们婚姻破裂了,法官不觉得----这逻辑何在?
如果说像过去传统婚姻,我们不光是为了婚姻,而是为了保护整个的传统生活,那你判不离可以,问题是你还在拆传统价值。
你给我讲个道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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