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耻感和罪感】
容我跳过本尼迪克特之原著,只是籍用她的范式。在汉语文化中,罪是一个刑法概念,或社会学政治学概念。不犯罪就是人际关系中“中庸”不越界。很明显,这种观念秩序的来源是血缘宗法规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说,是内在道德面对外在集体秩序要求时的不掉队、不偏离,要保持所谓的“中庸”。所谓的丢面子,所谓的耻感,其实是个体不符合规范要求而担惊受怕后果的心理积淀。
基本上可以说,汉语文化对罪的理解的最大缺陷是良心的缺席。不仅是上帝所赐良心的缺席,也是以普世价值为前设的道德良心的缺席。孟子和王阳明也有良知的说法,但他们说的良知如上所述,从一开始就是面对外在规范的内在紧张,而不是如下所述的造物主创造和救赎时的植入。
汉语文化的这种罪观,跟西方的希伯来—基督教传统中“罪感”是完全不同的,在后者,罪首先是一种道德和宗教观念。很大程度上,是得罪或不能得罪造物主的内心忧伤和责任。回到中国,当罪是一种外在的概念时,你能想象能够约束我们内心时力量会是什么?不是信仰,而是面对强迫力量的恐惧。既然罪是一种偏离的行为,那几乎所有人都会想方设法欺骗法律。汉语文化没有发展出个体心理学,也没有对变态心理的客观分析,很难想象可以发展出基督教清教徒那样符合上帝心意的自我约束的良心神学一类的内在道德约束。再说一遍,产生这种没有内在罪感,只有逾矩的耻感文化现象的原因,主要跟没有超验信仰有关,跟没有不能以集体名义轻易剥夺任何一个有上帝尊贵形象的个人的正当权利的个人主义有关。
最后让我们想象,耻感文化只需要观察他人脸色,只需要注意在人群中不违规,那些总是藏在规范幕布后的人心会充满多少幽暗呢?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