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纸书蠹 26-02-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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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艺人允许制作艺人Q版形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能被多数人认出是特定艺人,该制作就侵犯了艺人的肖像权,更不要说以此盈利了。

如果制作的Q版形象是艺人演出的角色,侵犯艺人肖像权的同时还会侵犯剧作方的著作权。

这些不是你给Q版形象改个名字就能规避的法律责任,在具有“可识别性”,且购买人大部分都知道是该艺人的Q版作品才消费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牟利的。

而为什么要保护艺人的肖像权,和剧作方的著作权,很简单,他是靠自己打拼,如此辛苦,并且扛下多轮网暴才演出了这么好的角色,他理应基于自己的形象获得商业回报。

而那些未参与他人生痛苦、辛劳时刻的人,凭什么可以不支付他任何报酬,就利用他的形象牟利呢?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