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老人因无人抬担架延误离世##律师说法#
山西阳泉的一位老人,因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在家中延误送医,最终抢救无效离世。法院判决急救中心赔偿17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这笔赔偿款却迟迟未能到位。2月26日,阳泉市卫健委通报确认报道属实,已责令市急救中心限时足额赔偿,并启动问责和整改。
从律师的角度看,这起悲剧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急救中心不抬担架,法律上该不该赔?赔了之后,为什么还迟迟不履行?
先看第一个问题——急救中心有没有搬抬患者的法定义务?答案是肯定的。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而医疗救护员的职责之一,就是搬运、护送患者。也就是说,搬抬患者不是“帮忙”,而是急救服务的法定内容。如果急救人员以“无人抬”为由拒绝或延误搬抬,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就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过错。
那这个过错和老人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出了答案。从通报看,法院认定急救中心的延误与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赔偿17万余元。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急救中心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患者急需送医却因搬抬问题延误,过错明显,赔偿于法有据。
但更让人揪心的是第二个问题——判决生效后,赔偿款为何迟迟不到位? 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败诉方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急救中心作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机构,本应带头守法,却拖延履行,这不仅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卫健委通报中“责令立即对接、限时足额支付”的表态,说明官方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这起事件暴露的,其实是急救体系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短板:救护车配备担架员,到底是“标配”还是“选配”? 很多网友留言提到,自己呼叫120时都被问过“需不需要抬”,这反映出在某些地方,搬抬服务并不是默认提供,而是需要额外申请甚至碰运气。但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急救中心建设规范,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和担架员各至少一名。缺了担架员,急救链条就断在了“最后一米”。
卫健委在通报中表示将“推进完善急救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急救服务能力”,这是亡羊补牢的开始。但更紧迫的是,要让每一个120电话背后的家庭都明白:如果因为无人搬抬导致延误,这不是“运气不好”,而是急救中心的失职,家属有权索赔。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对家属来说,呼叫120时,如果对方询问“需不需要抬”,要明确表示需要,并保留好通话录音。一旦发生延误,第一时间向卫健委投诉,必要时起诉到法院。
对急救中心来说,配置担架员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法定职责。省掉一个担架员的工资,换来的可能是几十万的赔偿,和一条本可挽回的生命。
对监管部门来说,事后问责固然必要,但事前监管更重要。定期检查急救中心的编制配备,让“有人抬”成为常态,而不是新闻。
老人走了,17万赔偿款或许能抚慰家属的部分伤痛,但永远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遗憾。希望这次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折点,让“搬抬”这个看似不起眼的环节,真正被纳入急救服务的核心流程。毕竟,对躺在床上的病人来说,那几级台阶,可能就是生与死的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