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丽热巴 嘉行#
有没有到期终止,还是看双方最后的声明吧。
不过我倒是想给热巴提个醒,在合同到期时,需要重点留心以下条款。
这在我们之前处理的合约到期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在意的点,以及如果没处理好或者疏忽了,对后期工作室运营也有比较大的影响。
1.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条款
经纪合同一般会明确约定,在合约期间内,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作品(影视、音乐、综艺片段等)的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使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归公司所有。肖像权也会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因此,热巴需注意:过往大量作品素材,嘉行在多大范围内、多长时间内仍有权以“艺人肖像”进行商业或宣传使用?
合同是否约定到期后公司需停止新增使用,或仅能用于特定项目的既有宣传?
这是避免“旧照新用”引发混淆的关键。
另外,合作期内,热巴创作的作品,如果经纪合同已明确将作品的著作权(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转让给了公司,那么合约到期后,公司仍然是这些财产权的永久所有者,可以继续授权、使用并获利,无需再征得热巴同意或向其付费。
如果合同约定是独家授权(例如授权公司运营10年),那么授权期满后,这些财产权利将自动回归热巴(或其工作室)。
建议热巴核查每项重要作品的授权期限是否与经纪合约期限绑定。
2.未履行完毕的商务合作交接条款
合约终止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如何处理。
热巴需注意:合同是否明确了交接流程、责任划分与收益结算。例如,若某品牌代言合同签至2026年底,但经纪约在2月终止,后续半年是由嘉行继续代理执行并抽成,还是由工作室直接接管?收益如何分配?
3.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通常双方均需对合作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如商业条件、内部策略)保密,需注意保密期限是否合理。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部分合同会约定,艺人在解约后一定期限(如1-2年)内,不得与“存在竞争关系”的特定平台或公司合作。此条款的适用范围必须清晰、合理,否则可能不当限制艺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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