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25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5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李某某提前支取定期存款562000元,但对其中53万余元款项的去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截至2025年5月23日,被告李某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尚有3万余元。
法院裁判
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知悉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短时间内不惜利息损失提取大额存款,且对大部分款项去向无法说明,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所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原告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本案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数额,结合被告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判决按照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的比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关款项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仅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方可由一方请求分割,这是维护家庭稳定与夫妻财产秩序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限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审判实践中应严格遵循该法律规定,不得类推适用或扩大解释,避免夫妻双方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弱化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功能。
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需从三个层面把握:一是行为要件,需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隐藏是指隐匿财产去向,使对方无法知晓;转移是指将财产转至他处或第三人名下,脱离对方控制;变卖是指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所得未用于共同生活;毁损是指以破坏性手段降低或丧失财产价值;挥霍是指超出合理范围消费处置财产造成浪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共同财产。二是主观要件,实施上述行为需具有主观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该情形,审判中需严格区分“有心之过”与“无心为之”,防止不当认定损害婚姻关系稳定。三是结果要件,上述行为需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为性质、财产损害数额、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及造成的影响综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存续以双方互信为基础,一旦这一基础被严重破坏,法律将及时介入干预,通过判令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方式,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法治达州[超话]##达达分享# via:山东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