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2-28 08:28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一博聊天记录#

看完了所谓的聊天记录,觉得很离谱……太假了。

这些人真是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啊……

不过我觉得这件事中有一个谜团,就是粉丝所谓的盗用王一博2019年已废弃的手机号,我觉得这件事可能没有这么简单,首先这个手机号如果仍然是在王一博的手中,那这个人盗用这个手机号可能构成个人信息相关犯罪,但是如果这个手机号本身已经废弃,我理解应该是会被运营商回收。

那这就涉及到:“使用回收号码”与“利用历史信息”的法律边界。

通常,用户弃用的号码经运营商回收、销户并度过静置期后,可重新投入市场。新用户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入网并获得该号码的使用权,这一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但我认为,本案行为人的违法性并不在于“使用了这个被回收的号码”,而在于其恶意利用该号码曾属于艺人王一博的这一“历史归属信息”,实施了一系列违法行为:

1. 冒充与欺诈:行为人并非单纯使用该号码进行日常通讯,而是有意利用其与知名艺人的历史关联,在社交平台上冒充或暗示自己为王一博或其关联方,伪造私人聊天记录。这是欺诈行为。

2. 捏造事实与诽谤:其伪造的聊天记录包含大量贬损他人名誉的虚假内容,并主动公开传播,核心目的是诽谤艺人王一博。利用旧号码的“背景”只是为了增加谣言的“可信度”。

3. 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虽然号码已更换用户,但“该号码曾归属于王一博”这一事实本身,仍属于王一博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即其个人通信方式的历史轨迹)。行为人恶意挖掘并利用此信息进行炒作、诽谤,涉嫌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

因此,我觉得更准确的法律定性并非简单的“盗用手机号”,而是 “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历史号码归属),结合捏造事实的手段,进行诽谤和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 。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

我认为,公司追究的核心是“恶意造谣”和“设计构陷”的诽谤行为,而行为人获取号码的途径(无论是巧合还是刻意寻找)只是其实施诽谤的手段之一。

法律追责的重点在于其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

最后还是想说一下,现在这种博流量的行为真的越来越离谱了,普法任重道远啊。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