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拒同房纠纷三大争议##婚后性生活不是夫妻唯一法定义务##以案说法#
要说起茧了,性生活不是夫妻唯一法定义务!!!如果是夫妻法定义务,那就意味着,性自由彻底沦为笑话。要知道,婚姻存续期间,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进一步说明,法律保护女性的性自由选择权。同房是一项权利,不是义务!如同生育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这倒反天罡的认知到底要经历多少教训才能觉醒?
这个案件引起讨论本质上还是暴露了一个令人揪心的事实,就是女性的性自由权保护,依旧坎坷不断!
回到法律层面,我们来看民法典关于婚姻的义务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大白话的意思是,这是两个人自己决定,必须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不涉及性义务,反而规定了不能强迫结婚的义务[doge]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的本质,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婚姻法》,
第8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婚姻的共同体本质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爱,而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因而扶养应包含经济上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过,由于后两项形态的扶养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不完整债权。法院只能就其中的财产性扶养实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愿意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不得强迫不说还要在精神上予以慰藉。如今居然还以此来讨论,真是社会意识倒退了一样滑稽。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