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7战群魔
26-02-28 22:02

2019年11月20日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四平路1487号3278.81平方米房屋遭新市区政府违法强拆。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上百人集结门前,气得父亲突发高血压晕倒送医抢救,我被派出所带走,殊不知事发地就在高新区政府创新广场门前,光天化日之下发生这样的恶性事情,高新区政府违法行却为从未得到法律的严惩。
2020年5月2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市区政府征收行为违法。
2021年4月30日向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拆迁补偿,拒不履行补偿,拒不回复。(证据炸弹)行政法第61条。
2021年8月6日向新疆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2021年9月18日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再次确认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21年10月18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认定新市区政府不作为,责令90天内做出房屋补偿决定。
2022年1月21日取得新市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22年2月14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高(新)补决2022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内容明显不当,应以撤销,并重新做出补偿决定。
2023年2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市区政府法庭所述于法无据,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再次责令限期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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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确认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高(新)补决2023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
2024年3月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2024年4月23日收到新疆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高院、中院法官就我们提起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政府评估来源:(乌政办【2017】3号)文件的要求关于无证房屋2-4层房屋按楼层分别以90%、50%、37.5%三个等级确定补偿比例法律依据是什么?不做证据合法性审查。评估无如何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性证据。新疆高院法官咆哮说我是新疆高院法官。
2024年9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邮寄向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邮寄再审材料。
2024年11月12日确定案件编号:(2024)最高法行申10442号。
202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5年3月25日向新疆检察院提起抗,新检控申行检(2025)7号。
2025年6月23日接到新疆检察院工作电话,得知办案检察官及联系方式。
2025年6月25日邮寄全面审查申请书。
2025年6月26日上午送达,随后工作人员告知补充材料,当即整理材料通过同城速递17:25送达。
2025年6月27日与审案新疆检察官助理电话确认合法性全面审查申请书和所需补充材料全部收到。
2025年6月26日此刻违法土地上施工单位在勘测建设,12345、110、自然资源部、住建局…… 所有电话都在甩锅推卸责任,说不归他们管。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都以调岗为借口不负责。
2025年6月27日以上相关部门回复电话均目前不负责此事。所在地民警登记住址及个人信息。
2025年6月28日前住宅民警又登记地址及个人信息。这是捅了马蜂窝吗?当年违法强拆没人管,如今仍在司法程序中的地块违建施工也无人负责。
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开庭与不开庭审理,三个关键点 : 1、证据不采纳 2、焦点不审查 3、该发问的问题不发问。
2025年7月16日13:30接到新疆高院法官倪敏电话,向12388投诉举报后现在处理交由她办理,质问我为什么投诉举报她?我反问她你不是新疆高院法官吗?就挂了电话。
依法依规举报,新疆纪检部门没有信息保密、人身保护,严格保密与核查,直接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吗?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47、53 - 55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9、97条;《法官法》第45条。
2025年7月18日11:31 接到新疆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11:30到达接待大厅。
2025年7月21日上午向新疆纪委监委提交书面材料。接待后告知他们处理是违法违纪的人,暴力拆迁不在管辖范围,应该去新疆信访局举报。而且在12388系统上显示是5月28日受理,并且无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处理、不在受理范围、转至新疆高院)像是没有举报记录。再次说明我举报的是人不是事,没有说暴力拆迁的事情。工作人员退还了书面材料。昨天向检察院补交的听证会申请、听证会网络直播申请、保密承诺承诺书(EMS12:47送达)我13:10 接到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提前半小时去。不知道会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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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上午新疆检察官谈话算是客气,问的是房屋建造情况,为什么至今没有解决……应该是格式化问题或是以检察院驳回抗诉或撤销的可能性设计的问题。至于听证会是否召开,申请的文书是否拿到等邮寄EMS 的申请内容都没有明确回复。最后提交了新疆高院法官、高新区时任征收办主任的举报材料(7.21新疆纪委监委拒收)。17:50就有社区民警及包户干部上门家访。 谁能解读信赖利益原则?
2025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您关于请求对新市区政府(高(新))补决2023第二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督查、组织听证的信访材料收悉,材料将转交承办部门。
2025年8月14日午新疆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依法申请的合法性审核不知道什么情况,没有任何一项释明。却都在极力促成调解。那么(信赖利益原则)检察官和听证律师都是第一次听说。XJ 落后、桎梏、权利至上一味打压拿捏百姓。
2025年8月15日再次补交听证会补充意见,以及乌征办27号文件合法性审查。此类保密文件一般是什么级别的保密呢?
2025年9月6日收到新疆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025年11月17日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结果是不予立案。原(2023)新01行初66判决书中没有载明判决金额以及给付期限。
2025年11月18日向新市区人民政府提起履告申请。(补偿金及利息)
2025年12月3日“两高”(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强调“凝聚法治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问题”,典型案例涉及房屋土地征收领域。原告的诉求(解决“程序空转”、要求“限期履行”)精准切中当前司法系统最关注的问题。救命稻草一样出现。[作揖][作揖][作揖]
2025年12月4日再次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补偿履责。
202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通知预审后此案必须依据复议前置不予立案。再次向乌鲁木齐政府(司法局)EMS邮寄行政复议申请。
2025年12月24日在行政复议中心取到受理通知书。
2026年1月8日电话跟踪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回复是新市区人民政府任然没有答复函,已经催了几次。
2026年1月26日政府代理律师致电政府没有钱,希望我们统一分批分期付款。同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致电约谈。社区民警上门。
2026年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查约新市区政府提交的答复意见书,并现场提交意见书。社区更换领导需要上门慰问家里老人。如果没有召开@新疆两会 就不会有近期非正常操作。
2026年2月3日政府征收办主任说内部流程最后由征收办办公室负责,需要做房屋补偿决定,没有依据就没有办法申请款。需要我方单独向征收办申请后拿去签字走流程。关于利息、罚息部分没有依据是需要司法局或法院裁定。
大事汇报小事留痕,处处制约,做多错多,试问谁敢开先河担重任?打再大的老虎,贪腐倒是从未间断,点解? 『最新案例: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过错追责申请书》作出相关情况说明,已对行政执法人员约谈、通报、检讨』
2026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捧着《行政诉讼法》特意复述: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而并没有利息和罚息。2026年1月27日提交的关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异议暨请求乌鲁木齐市司法局监督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而且诉讼中没有明确不给利息违法的判决,所以不能主张多少利息和计算自强拆2019年11月20日的主张。如果所有法制机构不懂法如何稳定社会平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敢面对找个代理律师踢皮球。
2026年2月24日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乌政复〔2025〕477号),关于利息赔偿部分……所述之是复读了新市区政府提交的答复书,没有任何法律常识和逻辑。
其(2021)新0105行初127号行政判决 1. 判决确认:被告新市区征收办于2019年11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完全无视。那么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取代其工作单位。
2026年2月26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说现在都是提交(电子材料)并扫描。
2026年2月27日立案缴费后算是受理立案。案发第八个年头因程序空转,再启履行诉讼。我分享了 @周立太律师 的头条文章 http://t.cn/AXcpj9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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