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份产权证为何均指向同一房产? #的异常情况,通常源于行政登记程序存在严重漏洞或违规操作,具体可能涉及重复登记、伪造文件或司法审查失职等关键问题。
一、核心案例:天津徐玉强事件暴露行政登记乱象
在天津一起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于2006年6月19日单日核发五份不同编号的产权证,均指向同一房产(原“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这些证件包括:转让人金美厂的产权证(080033121号)、受让人徐玉强的个人权证(080033926号),以及虚构主体“凯乐老年公寓”的产权证等。法院判决认定“凯乐老年公寓”拥有产权并要求徐玉强协助过户,但调查发现:
虚构主体无效:凯乐老年公寓从未实际取得合法产权登记,其产权证缺乏土地权属基础,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禁止转让无土地使用权房产的规定。
关键证据伪造:房屋权属转移申请书上的公章经公安鉴定为私刻,申请人签字系他人冒签,无合法代理授权。
二、根本原因:行政与司法程序的双重失效
重复登记的操作违规
登记机关未遵循“先注销再转移”程序,在同一房产未注销原产权证的情况下,直接补发或转移登记新证,导致产权归属混乱。
桂林市资源县案例进一步印证:行政机关对超面积自建房未实地核查即违规办证,后续违建引发纠纷,致使相邻16户业主长期无法办证。
司法审查失职纵容违法
法院判决未核验产权证真伪,仅依据房管局存档的产权转移信息表认定虚构主体合法性,未审查同日核发多份产权证的行政违法事实。
行政机关与司法文书存在矛盾:仲裁裁定称2007年领证,而行政裁定虚构徐玉强2006年已领证并超诉讼时效,但实际从未颁发过产权证。
三、深层矛盾:历史遗留问题与监管缺位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落实
我国曾长期存在房屋、土地、林地等登记职责分散于多部门的问题(如住建、国土)。2013年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后,部分历史遗留项目因资料缺失、权属复杂或未纳入规划,仍无法完成确权,导致“一房多证”隐患。 http://t.cn/AXclEbMC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