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告黑名单#
王一博工作室针对网络诽谤提起诉讼,支持者众,但我看了下律所下面的评论,疑问也不少。
主要集中于两点:
1. 为什么只告了3个人,是不是太少了?
2. 这次的律师声明,第一段特意强调是“被告知”、“经委托人确认”,写法很特别,用意何在?
许多网友对比其他艺人批量起诉的案例,如#杨幂新增60件告黑案件# ,觉得“告3个”力度不足。
但从法律实务看,这恰恰可能是一种更精准、更有效的策略。
本次案件的一个关键点是,其中一名被告因操作失误,意外暴露了身份证、旧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这使得取证从虚拟ID关联到了现实中的具体自然人,形成了极为扎实的证据链。
这种证据不仅能支持民事诉讼,更可能让行为升级为刑事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
集中火力打好这个“证据确凿、情节可能严重”的案子,其震慑力远大于起诉十几个证据相对薄弱、最后可能只是道歉了事的案件。
其实,每一起诉讼都需要投入律师费、公证费、时间成本。
起诉大量被告,意味着巨大的经济与精力投入。选择证据最确凿、情节最恶劣的先行起诉,是追求维权效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一个能获得高额赔偿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胜诉判决,其法律和社会影响力,远超十个仅判决道歉的案子。
树立一个惩罚标杆,让后来者望而却步。
另外,这份声明开篇即写明,是“受乐华娱乐告知”相关事实,并在“经委托人确认”涉事言论构成诽谤后,接受委托。
这符合《律师法》关于律师应基于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进行代理的规定,是一种规范且谨慎的表述。
律师的职责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
声明中强调事实部分由委托方告知和确认,是在向公众和法庭明确 “事实陈述”的责任主体是委托人(乐华娱乐/王一博方) 。
现在告黑案件很多,隔离风险很重要,避免律所自身卷入“事实真伪”的争议。
因为网络言论是否构成“诽谤”,需要经过法庭审理,依据证据来最终认定。
在判决前,这只是一个“指控”。
律师事务所在声明中区分“委托人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评价”,是一种职业性的风险防范。
如果未来诉讼中,对方就“基本事实”提出强烈异议甚至反诉,那么相关责任应由提供事实信息的委托方承担,而非代理律所。
这保护了律所免于被指“未尽核实义务”或“共同诽谤”的风险。
#律师说法#
#王一博律师维权声明#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