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分局及阳郭派出所在贺北平报案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滥用职权
03-0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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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渭分局及阳郭派出所在贺北平报案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实名举报材料举报人(受害人): 贺北平,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02197402034410,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贺家村九组50号,联系电话:18909133890。
被举报单位: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临渭分局阳郭派出所举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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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阳郭派出所在办理贺渭乐、贺创利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拖延办案、利用法定程序恶意规避监督、草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2. 举报阳郭派出所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滥用执法权,对举报人及家属进行言语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一、贺渭乐、贺创利涉嫌职务侵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利用春节假期恶意操作,致使举报人复议权利落空,属严重不作为与程序违法举报人系渭南市临渭区兴亿合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法股东。被报案人贺渭乐(原法定代表人)、贺创利(原股东、出纳,曾任贺家村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召开股东大会、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擅自将公司核心资产砖厂拆除变卖。公司库存成品砖2100万块(变卖价值约500万元)、政府关停赔偿款790万元(首笔150万元已拨付),上述巨额资产及资金被二人处置后,拒不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说明去向,拒不返还举报人股金及借款152万元,严重侵害公司财产和股东合法权益。举报理由与法律依据:
1. 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及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应予立案追诉。本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远超法定立案标准,涉嫌刑事犯罪。
2. 公安机关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恶意规避复议期限的情形 举报人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报案,派出所初期拒不受理,后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定办案期限,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一般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阳郭派出所在未依法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无书面延期文书的情况下,拖延至2026年2月15日(春节放假第一天)才由办案民警通过电话(17809138108)告知不予立案;2月16日(除夕),派出所通过邮寄方式向举报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书面材料,并要求自收到通知书起7日内向临渭分局申请复议。举报人需特别指出公安机关这一系列操作的恶意之处:(1).利用节日拖延: 案件受理后长达一个多月无实质性进展,却在举国欢庆、阖家团圆的春节期间(2026年2月15日至2026年2月23日),“迫不及待”地先是电话通知,后在大年除夕邮寄书面文书。
(2).恶意压缩复议期限: 举报人作为普通百姓,不懂复杂法律程序。2026年2月26日(春节收假第三天),举报人便立即向临渭分局邮寄申请复议材料。2月27日15时45分,临渭分局法制科一女民警电话告知已收到材料,并要求举报人补送身份证。次日(2月28日),该民警又来电,称“复议过期了”。
(3).利用程序戏弄百姓: 报案之初,派出所推诿不受理,举报人在网上进行监督后,才勉强受理。受理后,又不按规定核查,举报人多次督促,办案民警仅口头表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却无任何正式延期手续。最终,在万家团圆的节日期间,公安机关利用举报人对法律程序的不熟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利用春节假期人为制造复议障碍,待举报人节后第一时间申请复议时,又以“过期”为由拒绝。这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将老百姓当猴耍?
3. 未依法履职、草率结案 举报人报案时已提交公司股东信息、资产情况、资金线索等材料,公安机关未对资产变卖、资金流向、账目往来等关键事实开展全面调查核实,未依法询问关键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即简单认定无犯罪事实,属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侦查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要求。
二、阳郭派出所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威胁恐吓、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事实经过:
1. 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2025年12月26日,阳郭镇政府组织对兴亿合砖厂账目进行核算,本属民事经济纠纷范畴,阳郭派出所却出动大量警力到场、全程录音录像,超出公安职责范围介入民间经济纠纷,违反公安部严禁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明令规定。
2. 威胁恐吓举报人及家属 2025年12月19日、20日,因举报人依法维权,派出所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先后前往举报人亲友住所及经营场所,言语不当、施加压力,对家人及未成年人造成心理恐慌,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3.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025年12月22日,阳郭派出所将举报人带至相关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超出法定询问查证时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举报理由与法律依据: 公安部多次明令严禁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民事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派出所动用警力介入民间经济纠纷现场,属于越权执法、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严禁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严禁对公民打击报复。派出所上述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违规执法,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人员干预司法、涉嫌包庇 举报人就贺创利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向阳郭镇党委书记曹喜峰如实反映后,相关人员不仅未依法依规处理,反而为其开脱说情,并要求举报人撤回举报。在举报人拒绝后,引发后续一系列针对举报人的不当处置。 上述行为违反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破坏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涉嫌包庇纵容。
四、举报请求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惩治执法违法和失职渎职行为,现依法向上级机关实名举报,请求:
1. 立案监督: 依法监督撤销临渭分局错误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对贺渭乐、贺创利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依法刑事立案,全面查清资产变卖及资金去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临渭分局法制科以“复议过期”为由拒绝受理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依法受理举报人的复议申请。
2. 执法追责: 对临渭分局、阳郭派出所在本案中有案不立、拖延办案、利用春节假期恶意操作规避复议监督、滥用职权、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法律责任。3. 问责追责: 对干预司法、包庇纵容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 保护举报人: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 举报人:贺北平
2026年3月1日
附件清单:
1.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2. 报案材料、公司股东及资产相关证据材料
3. 入股、借款等债权凭证复印件
4. 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情况说明及相关线索
5. 镇政府组织核算账目相关材料
6. 与办案民警通话记录、邮寄凭证等证明程序违法的材料
发布于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