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提出捐赠器官好谁就带头捐赠”的命题,其内核是呼吁道德倡导与个人实践的合一,具有积极的伦理导向意义。然而,法律层面的回应必须审慎。法治社会不能将崇高的道德期待直接转变为法律强制义务,否则将侵蚀器官捐献事业自愿、利他的根基。更为可取且合法的路径是,在绝对尊重个人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通过构建巧妙的激励制度、公开透明的榜样示范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权利保障措施,引导和鼓励倡导者自然而真诚地成为登记捐献的先行者,从而实现道德感召力与法律规范性的有机结合,稳步推进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