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执行阶段可以「直接追加」和「通过诉讼追加」两种
今天正好看李建伟老师的公众号提到直接追加的情况,他形容是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才可以追加。
1️⃣直接追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20修正)第17条(未出资/未足额)、第18条(抽逃)、第19条(未出资即转让)、第20条(一人公司混同)、第21条(未经清算注销)
1. 股东、法定代表人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
2.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3. 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发起人
4. 未经清算注销、第三人承诺偿债
5. 自然人死亡,追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6. 合伙企业追加普通合伙人
可是实践层面非常典型直接追加的456,多数123的情况除非一点争议没有可能还是再起诉(绝大多数都是需要起诉的,法律规定≠实践)
2️⃣通过实体审理后才有机会追加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过度支配、资本显著不足
2. 瑕疵股权受让股东(继受股东)
3.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加速到期
4. 违法减资、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20条(人格否认)、第28条(出资义务)、第35条(禁止抽逃)《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出资责任)、第14条(抽逃/协助抽逃)、第18条(瑕疵股权受让)
所以这都是执行中可以配套做的诉讼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