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iceMan吻奶珊 26-03-0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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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称无法承受异常订单巨额损失

本不富裕的豆瓣更加雪上加霜……

按照说明内容,看样子是不用考虑用户配合不配合了:

经团队紧急讨论,我们将对今日00:00-10:00期间产生的所有异常订单进行自动退款处理,统一按原支付渠道全额退款。

在电商术语中,豆瓣的这个处理方法叫做「砍单」,这一般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下单后,由于某些原因(比如商品缺货、价格异常、风控系统判定存在风险等),商家或者平台无法完成订单,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从而取消订单的行为。

针对砍单,部分消费者曾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两种倾向:

在2019年前,法院普遍判决支持消费者诉求、要求商家完全履约,无论这个履约后果会给公司带来何种后果,都是由标错价格这个过错的主体来负责。

但别觉得这是很好的事情。出现这一结果,是因为大量案件到不了出判决的阶段,很多平台会在条例中写明: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合同才算成立。于是很多买卖合同直接按照合同不成立处理,完全没有可讨论空间。

而真正判决支持消费者诉求的案件中,主要是认为商家标价及宣传本身是要约,消费者下单并支付是承诺,下单那一刻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构成单方解除合同,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在部分案件里,也会分情况讨论合同是否成立,侧重于判断价格标错是否为“无意发生的错误定价”,一来认定标价及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二来经审查认为商家所做的标价和宣传并不包含商家愿受该标价的法律拘束的意思,从而以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来认定。

北京市消协曾经发布过《电商“砍单”调查报告》,其中征集的案例显示,2017年“砍单”涉及的商品主要有服装服饰、箱包、图书、电子电器、玩具等……其中光是服装服饰和箱包类就占比将近一半。

那时候的砍单也很猖獗,经常是消费者刚下单支付,就突然收到商家的短信或者邮件告知该笔订单被商家取消掉了。

也是因为这类操作违约成本很低,导致屡屡出现,消费者怨声载道。

彼时正处于双十一、双十二轰轰烈烈的时候,电商发展如洪水猛兽,利弊都很凸显,法律的规制马上到位。

2018年8月,《电子商务法》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伴随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该规定再次被重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在处理类似争议案件,就以合同的成立为原则,不成立为例外,之后对于砍单行为的识别,更多地看重合同成立中及之后的各方义务。

对于存在错标之后商家立马发现并下线商品的案例里,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买卖合同。

对于商家故意标低价吸引客流,然后又宣称是错标价格,单方面取消订单、故意制造噱头的行为,依然会认为合同成立,应当实际履行。

对于误标价格后诱导消费者主动取消订单的,甚至有趁机窃取消费者信息的情况,部分法院认为虽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销售,但该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判罚一些赔偿。

这样的判罚倾向转变,是在电子商务繁茂发展的时候从一边倒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转变为逐步正视买卖双方的权益、责任并做出衡平考量。

这一倾向看似不保护消费者,实际上也不保护消费者。

其背后逻辑,一方面是互联网本身的发展带来买卖合同数量激增,如果在法律已经做出倾向于消费者的规定后,在司法中再次一边倒地向消费者倾斜,那会引发更多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少不了「羊毛党」的助推。某些社群专门形成薅羊毛的信息互通渠道,一家有难八方薅,薅羊毛成了蝗虫过境,给一些小企业的确带来了不少困扰,于是司法审判者逐渐回归到实质的行为判断上来。

回到豆瓣本次事件中,无法承受、全额退款的决定,或许是豆瓣的活动团队从总订单量、订单金额、涉及消费者人数等几个量级进行综合评估后所下的决定,在法律上成立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

而直言无力负担巨额损失,也算是坦诚沟通,要说黑红也算不上,豆瓣早就过气了(不是),这要是黑红,也只能算是挣扎。

豆瓣的这次乌龙带来的唯一好处,可能是提醒吃瓜群众:豆瓣还活着,还有点微薄的资金搞活动。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