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的学法笔记
26-03-03 07:24 微博认证:超话小主持人(实习律师超话)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救济】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处境确实较为尴尬。绝大多数企业并未依法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此类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尽管如此,该项制度仍属现行有效规定,劳动者可以先行了解,待时机成熟时再依法主张。

一、公积金缴存的法定义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同时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二、公积金的法定缴存基数与比例

关于公积金的法定缴存基数与比例,各省市可能存在出入。以中山市为例,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可在该区间内自主确定)。

缴存基数:年度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

缴存额上下限: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7282元,对应月缴存额上限为6548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中山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对应月缴存额下限为208元。

三、未缴纳公积金的救济途径及受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法定的公积金监管与执法主体,依法有权受理职工投诉,并作出责令缴存、罚款等处理决定,保障职工的合法缴存权益。

具体救济程序为:职工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中心受理后,会依法履行核查、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等程序,核查属实后,将作出责令单位限期办理缴存、补缴的决定;若单位拒不履行该决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实现。

四、公积金提取情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