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26-03-0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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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满足日常生活女儿起诉父亲#】#女儿因抚养费起诉父亲法院判每月900元#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则案例。刘某与王某离婚后,孩子小刘由王某抚养,刘某每年付5000元抚养费。小刘上五年级后,以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日常学习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增至每月1500元。

据了解,2016年9月,父亲刘某与李某再婚,李某带有一女儿随同二人生活。2017年5月,父亲刘某与李某婚生一子。刘某现打零工,月收入4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刘的抚养费标准为每年5000元,即每月416.67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及原告目前就读小学的实际情况,该标准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就医、上学的实际需要。确定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将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900元,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原告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一) http://t.cn/AXc1W6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