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观国际# 刚才那条的问题是这样的。
美国有一个《战争权力法(War Powers Act or 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这个法顾名思义是在1973年通过的,就是越战之后考虑要限制总统的战争权力。
理论上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体系中,宣战权在国会。但国会历史上总计只五次宣战,上一次正式宣战,还是1941年的事情。
这些年美国仗打得少吗?还不是总统制下总统为所欲为,到处宣布便宜事态。
像卡特派遣直升机去救驻伊朗使馆人质,用的理由是“这不是战争行为”。
小布什搞反恐战争,是走的另外一条路径,也就是AUMF(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动用武力授权),这是国会在2001年通过的一揽子决议,授权赋予总统权力,对那些他认定为“策划、授权、实施或协助”9·11 恐怖袭击事件的人,或窝藏上述人员或团体的人,使用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武力”。
律师治国,就是这样法条屎山代码。
那么,根据《战争权力法》,你打起来不需要经过国会批准的话,48小时内得给国会提交书面报告,大统领这次提交的就是这份东西。去年6月“12日战争”,他也在48小时内提交了报告。
另外说一句,根据《战争权力法》,如果国会不能在60-90天内完成对动武的授权,那么大统领也不能再动用武力了。这或许是这次伊朗战争的期限,和大统领说要打4-5周是吻合的。
本周,民主党人认为,应该就战争权力再次进行国会投票,来限制大统领在伊朗动武的权力。那么,在目前共和党占优的两院,这一表决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众议院议长约翰逊昨天就说,注定失败。
退一万步,即便表决通过了,大统领也可以否决,这样两院就需要2/3多数才能推翻否决了,而这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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