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啥,今天微博好热闹,我不知道谁对谁错,但我就是爱蹭热度,老文重发,再借热度科普一下为啥当年薛之谦是错的,为什么屏摄是错的。
首先,在法律层面之前,有一个连薛之谦和他粉丝一直“无视”的问题,屏摄本身就是一个公德问题,举起手机会影响到其他正在看电影的观众,手机蓝光无法和银幕光相融,在黑暗环境会“夺目”。这也是为什么即使目前法律并没有那么完善,不商用也确实不侵犯版权,但影院、很多观众、官媒依旧会反复呼吁大家不要在影院拍照的原因之一。
你可以理解成和在影院外放声音一样,法律规定是要到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犯法,这就等于在影院只是开声音刷短视频很难被认定为犯法,但大部分人不会这么做,因为我们有公德心,有大众的道德共识,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尤其对于我们的公众人物。
再来说法律,薛之谦转发的那条内容有问题吗,当然没问题(但也是很好笑官媒发了七八条说屏摄不对、没公德的,他都无视,选了唯一一条说不商用不犯法的转发,真男人),虽然目前没有直接证据看到他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但在法律层面他没有用于商用,《电影产业促进法》也一直有一个不完善的地方,我之前说过很多次,用词是录像,这是我们需要推动完善的地方。他确实没犯法,那既然他确实并不侵犯电影的版权,为什么这么多年影院、片方、国家版权局、电影局、官媒还是要出来明确呼吁不可以拍照呢?
除开公德问题,有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作为执法人员或者电影版权方,是否能知晓此刻在电影院里拍照、摄像的人回去会用它做什么?你跟着他回家吗?
法律上有一个类似(但不完全等同)的争议,在公共场合陌生人手机拍你完整的人脸,没有公开没有丑化没有商用没有侵犯隐私,是否犯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实际很难被认为是犯法的。
但为啥大家都反对这种行为呢?和屏摄一样,因为它没有公德心,因为你不知道拍了你的这个人会用你照片干什么。所以这种行为即使不触犯法律,也被大家所鄙视。
所以,我鄙视,永远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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