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 26-03-0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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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优质内容篇632】律师说法,专注热点普法!当地通报母亲去世后被结婚、小学生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薛之谦方回应@微博法律 一文汇总优质法律内容>>

[浪]【当地通报母亲去世后被结婚】
@法职_庞九林律师:行为人使用赵芳的身份证,冒用其身份进行婚姻登记,属于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该行为导致赵芳在死亡后仍被法律视为“存活”并形成配偶关系,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http://t.cn/AXcrFjM4

@雷家茂律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http://t.cn/AXcrFjMy

@马俊哲律师:这份去世后被办出来的结婚登记,从根上就是违法的,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人一旦去世,就不再具备任何民事主体资格,连结婚的权利基础都没有了。http://t.cn/AXcrFjMG

@史波律师:用去世者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中结婚登记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规定。如果有人伪造了其母亲的身份证材料去领结婚证,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http://t.cn/AXcrFjMt

[浪]【小学生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杨文战律师:所谓女儿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肯定是在女儿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虽然以女儿作原告,但案子肯定是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诉讼程序规则了。http://t.cn/AXcrFjMq

@何安妮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原告小刘系就读小学的未成年人,是抚养费请求权的法定权利主体,具备本案适格原告资格。http://t.cn/AXcrFjML

@姜桢祥律师:民法典明确规定,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每年5000元折合每月仅416元,远不能满足小学生生活、教育、医疗的基本需求,子女作为权利人,当然有权起诉要求增加。http://t.cn/AXcrFjMV

[浪]【薛之谦方回应】
@南风有点说法:除非真的能拿出另一方的违法证据,其他聊的事情,大多数都是一些口述没有实际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被认定污蔑诽谤、名誉侵权的可能性非常大。http://t.cn/AXcrFjMb

@刘凯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权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http://t.cn/AXcrFjM5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