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被诈骗407万元向局长求救
26-03-0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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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李平院长:
本人赵*,现就(2023)赣 0113 民初 7582 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实名投诉贵院审理该案的纪惠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涉嫌枉法裁判行为,恳请贵院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彻查,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核心事实:受电信诈骗胁迫形成的借贷关系,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2 年 9 月 22 日至 10 月 9 日期间,本人遭遇重大电信诈骗,诈骗分子以胁迫、恐吓、蛊惑等非法手段,对本人实施精神控制,致使本人在极度恐慌、认知失能的状态下累计从该行被骗出资金 96.63 万元。该诈骗案件已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依法刑事立案(立案材料附后),截至目前,本人因该诈骗行为已累计损失 几百万余元,家庭破裂,家破人亡,生活陷入绝境,名下无任何财产。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江西辖内农商银行百福・居民网贷电子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8000 元),正是本人在上述诈骗分子持续胁迫下被迫申请的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借贷行为完全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依法不应产生合法的还款义务。
二、纪惠娜法官审理行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涉嫌枉法裁判
(一)无视刑事诈骗核心背景,事实认定严重片面,违反审判职责
本案的本质是电信诈骗犯罪衍生的民事纠纷,而非普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完整提交刑事立案决定书、资金转账记录、诈骗受害情况说明等证据,明确陈述了借款系受胁迫所致的核心事实,并表达了有还款意愿但因巨额诈骗损失无力偿还、请求宽限期限至本人诈骗款项归来再协商的诉求。
但纪惠娜法官未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刻意回避 “借款行为是否受诈骗胁迫” 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仅依据形式化的电子合同文本作出裁判,完全忽视了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该判决因关键事实认定遗漏,导致裁判基础严重失实。
(二)未审查银行方重大过错,适用法律错误,违背公平原则
江西金融监管局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书面答复已明确认定:南昌农村商业银行的 “百福・居民网贷” 产品存在产品管理不到位的违规问题,且监管部门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结合案件事实,银行还存在以下过错:
未履行法定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无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电子贷款,违反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在本人账户短时间内发生多笔大额可疑转账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风险提示或中止支付等义务,放任风险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银行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纪惠娜法官在审理中未对银行方的过错行为进行任何审查与评价,未适用上述关于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反而完全支持银行方的全部诉求,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三)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加剧受害人困境,违背司法为民宗旨
本人因电信诈骗已遭受 几百万余元的巨额损失,负债累累,丧失偿债能力,而纪惠娜法官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判决本人承担本金、高额利息、罚息及银行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该判决无异于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法官的审判活动应当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判决完全无视本人作为诈骗受害人的特殊处境,未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法定职责要求,裁判结果显失公正。
(四)涉嫌枉法裁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惠娜法官在审理中存在的事实认定片面、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不公等情形,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第八条规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主要证据不充分”“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等再审立案条件,涉嫌构成枉法裁判。
三、恳请贵院依法采取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纪惠娜法官在该案中的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调查,查明其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情形,并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第一条、第八条规定,对(2023)赣 0113 民初 7582 号民事判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纠正错误判决;
在案件审查及再审期间,依据相关执行程序规定,协调暂缓对该错误判决的强制执行,避免给本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二次伤害;
请求再审改判确认原借贷行为无效或撤销原判决,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意见,判令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返还本人本金48000元及已超额支付的款项共计 6454.35 元(其中包含律师费、执行费、诉讼费、罚息、复利)。同时依据诉讼费、执行费的法定承担原则,因本人系无过错方且原判决已被纠正,相关诉讼费用亦应退还本人。
本人坚信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恳请贵院充分重视本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积极配合贵院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部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敬礼!

附:
①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② 涉案贷款电子合同复印件
③ 资金转账记录复印件(证明放贷后立即流入邱峘犯罪分子卡里)
④ (2023)赣 0113 民初 7582 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⑤ 已付款项(律师费、执行费、诉讼费、罚息、复利)的缴费凭证及转账记录复印件
⑥ 江西金融监管局 2025 年 1 月 13 日书面答复复印件
⑦ 邱峘犯罪分子刑事判决书(证明本人对于此笔贷款一分未回)

@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 @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 院长李平@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 纪惠娜法官
@江西监察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