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上的“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等同于认知上的“真理”和“科学”。
认为应该选择前者的人,都认为前者有多种获取方式,后者只是其中之一,所以过于执拗后者,会妨碍了抵达前者。
认为应该选择后者的人,都会把前者当做最终目标,但他们相信,对后者哪怕只是偶尔疏忽,也会让前者荡然无存。
单看论调,你说不出谁对谁错,不过,事实就是事实,当一个社会做出了选择,我们大可以看他下场如何。
*“程序正义”指的是“审判的方法本身就是正义。整个过程应对各方保证权利平等,应对整个社会公开,应该建立在逻辑和证据和证据上,杜绝预设真相,杜绝滥用权力,杜绝舆论绑架。”
而不是指,“规矩定好了就必须照着办”——恰恰相反,为了达到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本身也必须适应社会的现实,不断改进。
这和科学研究不断改进自己的方法,完全是一样的。
*“结果正义”也不是大多数人想象的那个“不冤枉人的正义”,而是“司法的正义,就是结果对社会有利”。比如“无论什么原因,医院负责赔钱”就是一种常见的“结果正义”,因为执法者认为这样能安抚医闹,对社会稳定有好处。
*无论哪种正义,都会牺牲无辜的人——关键在于,哪种“牺牲”是可以接受的?是“为了某个预定的公共利益,弱势的一方可以被牺牲”,还是“方法不能完美,误差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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