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个案例,全国首例涉及动漫配音AI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案说法#
先介绍案情:原创动力公司是知名动画系列《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享有该系列中“喜羊羊”“懒羊羊”等角色的美术作品著作权。2024年2月,原创动力公司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瞬火好声音”APP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上述动画角色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作为视频封面,并通过AI技术生成与角色音色高度近似的音频。用户可以通过抖音等平台下载该APP,并充值使用相关功能生成类似音频。原创动力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被告公司辩称,其使用AI大模型训练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且不与原告直接竞争,因此不应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法院的裁判主要围绕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维度展开:
1. 著作权侵权维度:法院首先确认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1) 对于图片使用:被告未经许可提供与原作实质性相似的图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
(2)对于音频生成:法院认为“音色”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畴,且被告生成的音频文件未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视听作品),因此不构成侵害改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
这里补充说明,因为法院未支持改编权主张,且在视听作品(如本案动画)中,表演者权的财产性权利(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由制作者享有,且在视听作品中,表演者没有独立的著作权。但这不代表除了不正当竞争外,不侵权。如果动画角色音色源于特定真人配音演员(而非纯合成),则AI模拟可能额外侵犯该演员的声音权益。例如,在一等奖裁判文书“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案号:(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中,法院认定,AI处理后的声音若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这部分是重点),则受声音权益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参照肖像权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诉讼主体为演员本人或授权方,原告公司需证明已获授权。当然在本案里,虽然没有支持著作权主张,但法院已将动画角色配音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因为其知名度高、与权利人稳定关联,使用近似音色导致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部分补充,请教了老师,特此感谢@民商法汪华亮
2. 不正当竞争维度:(1)法院审查涉案动画角色配音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鉴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长期播出,积累了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该配音已与原创动力公司建立稳定联系,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即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2)在比对环节,法院综合考虑声音近似度、名称关联性及实际混淆结果,认定被告擅自使用近似配音,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为被告APP与动画片制作方存在合作或其他特定联系。
(3)针对被告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虽然生成式AI大模型训练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但AI输出的内容仍须符合法律规定。若输出内容导致混淆,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且该法适用不以经营者处于同一行业或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等)。
裁判结果与赔偿法院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驳回了改编权侵权主张。最终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具体数额在文书中隐去)。赔偿计算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因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查明,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等)。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未经许可使用实质性相似图片的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具有市场知名度的动画角色配音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擅自使用近似音频导致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AI服务提供者虽可正常开展大模型训练,但输出内容若违法,仍需承担责任,且不正当竞争规制不限于同业竞争。我国司法实践首次明确将AI生成的动漫配音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范畴。
根据本案我来写一些实务建议:
一、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本案里的动画制作公司):
1. 加强标识保护:动画角色配音等非传统元素虽不直接受著作权保护,但若具有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建议权利人及时收集证据证明标识的影响力(如播出数据、市场调查、消费者认知报告),并在合同中明确授权范围,防范AI滥用。
2. 监控AI应用:定期监测APP、社交平台等AI工具是否使用近似形象或音色。可以使用专业监测工具或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侵权筛查。一旦发现,优先选择通知下架(如向平台投诉),若无效再诉讼,以降低维权成本。
3. 维权策略:在诉讼中,优先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证据易取),并补充不正当竞争主张。在AI侵权案件中,原告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建议在维权时,重点搜集被告APP的下载量、充值记录、广告收益等数据,促使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向高位阶倾斜。注意时效。
4. 合作与授权:建立分级 AI 授权体系,拆分非商用粉丝创作授权、商业模型训练授权、场景化商用授权,采用 “固定授权费 + 流水分成” 模式;主动布局官方正版 AI 配音产品,既将侵权需求转化为正版收入,又强化 IP 与角色音色的对应关系;授权合同明确素材使用边界、内容审核权与违约责任,防范正版素材泄露滥用。
二、对于AI服务提供者(如被告公司)
1. 合规审查机制:在开发AI工具时,建立内部审核流程,检查输出内容是否与知名IP近似。使用AI过滤器检测潜在混淆风险,避免直接使用或模拟高知名度角色音色。训练数据应来源合法,避免未经授权的爬取。
2. 风险评估:认识到AI输出内容的法律责任。即使训练行为合法,输出若导致混淆,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议在产品设计中添加免责声明或用户协议,明确AI生成内容的非官方性质,但这并非绝对抗辩。
3. 行业非竞争不免责:该案明确不正当竞争不限于同业,因此即使非直接竞争,也需警惕跨界混淆。开发时咨询知识产权律师,进行事前侵权风险评估。
4. 应对诉讼:若被诉,重点抗辩输出内容的非独创性和无混淆意图,但需准备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证据。针对赔偿金额,举证侵权持续时间短、规模小、获利低、原告主张费用不合理,最大限度降低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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